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陶涛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389,295,06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942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64,867,7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5619%;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4,427,3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2.380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安泰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 同意 389,183,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2%;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87,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1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07%;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9%;弃权 87,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4%。 2、《安泰科技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89,100,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反对 1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5%;弃权 87,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33,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94%;反对 10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87,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4%。 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 经营 情况讨论与分析”,及“第九节 公司治理”的“五、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情况”、“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等章节内容。 3、《安泰科技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89,183,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2%;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87,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1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07%;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9%;弃权 87,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4%。 4、《安泰科技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89,270,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3,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1%;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安泰科技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389,268,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1,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3%;反对 26,6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与核销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同意 383,392,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37%;反对 5,903,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25,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199%;反对 5,90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80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安泰科技关于 2021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 案》; 同意 24,903,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1%;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3,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1%;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安泰科技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8、《安泰科技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89,180,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7%;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87,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14,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19%;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7%;弃权 87,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4%。 9、《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报酬议案》 同意 389,268,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1,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3%;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 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5、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7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议案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为此,公司对审议议案 的中小股东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冬梅: 罗会远: 陶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