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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民事终审判决书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7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民事终审
                            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 40.9%股份)
    宁波化工院: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
    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持有 99.98%股份)
    宁波厚承: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象赛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鲁恒升: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烨晶科技: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一、诉讼案件背景情况
   案件一:
    2017 年 9 月,宁波化工院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
状[案号(2017)川 01 民初 2948 号]。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6 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37)。
    2021 年 12 月 30 日,宁波化工院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7)川 01 民初 2948 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
一审判决。宁波化工院与其他被告方一起重新提交相关证据,依法向最高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化工院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2022 年 12 月 28 日,宁波化工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二:
    2017 年 3 月,宁波化工院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16)粤 73 民初 2552-2553 号),要求宁波化工院等四名被告方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庭应诉与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相关内
容可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2017 年 4 月,宁波化工院依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合理
要求将本案的管辖权移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2020 年 6 月 24 日,宁波化工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
书》[(2017)粤民初 97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 2552 号案件
作出了一审判决。宁波化工院与其他被告方一起重新提交相关证据,依法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
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2022 年 12 月 28 日,宁波化工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原审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上诉人三(原审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上诉人四(原审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化
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
    上诉人五(原审被告):尹明大
    2、诉讼内容
    上诉人金象赛瑞因与上诉人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宁波化工院、尹明大侵害
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作
出的(2017)川 01 民初 2948 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诉讼请求
    金象赛瑞上诉请求:1.在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基础上,增加判令
华鲁恒升立即销毁侵权的生产设备及设备图纸、技术资料,停止销售利用金象赛
瑞的技术秘密即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 5 万吨三聚氰胺生产反应系统(以下简称涉
案技术秘密)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
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宁波化工院、尹明大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共
计 9800 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宁波化工院、
尹明大承担本案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华鲁恒升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金象赛瑞的
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由金象赛
瑞承担。
    宁波厚承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华
鲁恒升、宁波厚承、宁波化工院、尹明大不构成侵权,驳回金象赛瑞的全部诉讼
请求;2. 判令金象赛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宁波化工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依法改
判驳回金象赛瑞对宁波化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尹明大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驳回金象赛瑞对尹明大的诉讼请
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金象赛瑞承担。
   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原审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上诉人二(原审原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上诉人三(原审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上诉人四(原审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上诉人五(原审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化
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明大
    2、诉讼内容
    上诉人金象赛瑞、烨晶科技与上诉人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宁波化工院及被
上诉人尹明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作出的(2017)粤民初 97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诉讼请求
    金象赛瑞、北京烨晶共同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华鲁恒升、宁
波厚承、宁波化工院和尹明大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专利号为 201110108644.9、
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
涉案专利)的蜜胺(即三聚氰胺)生产系统,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2.
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宁波化工院和尹明大立即停止侵害
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许诺销售和销售依照涉
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3.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华鲁恒升、宁波厚承、
宁波化工院和尹明大向金象赛瑞公司、烨晶科技支付侵权赔偿金 1.2 亿元,以及
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华鲁恒升、
宁波厚承、宁波化工院和尹明大承担。
    华鲁恒升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金
象赛瑞、烨晶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用由金象赛瑞、烨晶科技承担。
    宁波厚承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认定宁
波厚承、华鲁恒升、宁波化工院不侵害涉案专利权,驳回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的
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金象赛瑞、烨晶科技承担。
    宁波化工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金象赛瑞、烨晶科技对宁波化
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象赛瑞、烨晶科技承担。
    三、判决情况
    案件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1 民初 2948 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披露、使
用、允许他人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
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其中上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 有限公
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
    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
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以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或
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宁波厚承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销毁各自所持
有的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2.自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毁其 10 万吨/年三
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有关设备中包含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其持有
的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
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连带赔偿四
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9800 万元。
    五、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
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
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31800 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山
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宁波厚承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
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尹明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5600 元,
分别由四方各自负担;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 受理费
281800 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
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
    案件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 97 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
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停止侵害专利号为 201110108644.9、名
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包括:1.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权蜜
胺生产系统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
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上述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
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依照该蜜胺生产方法直接获得的 蜜胺产
品;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四川金
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该蜜胺
生产系统,直至其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
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
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2 亿元。
    四、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
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二
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41800 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山
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41800 元、宁波安泰环境
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分别由三方各自负担;四川金象赛瑞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
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
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诉讼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泰环境所属宁波化工院所涉诉讼事项属
安泰环境对其收购之股权交割前的历史事项,根据公司同宁波化工院股权转让方
签署的《关于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宁波远东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担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风 险的承
诺函》中的相关约定,因上述案件给宁波化工院造成的直接损失(判决、和解、
庭外和解支付的款项及律师费用)均由宁波厚承承担。
    2、根据上述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目前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的影响暂无法评
估。公司将根据法院具体执行情况,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以 2022 年年审会计师审计
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