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安泰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2023-03-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独立董事杨松令先生受其他
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截止2023年3月7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
表决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
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
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1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安泰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泰科技独立董事本次征集表决权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泰科技独立董事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安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
表决权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
杨松令先生,根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拟于2023年3月
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表决权。

    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
杨松令先生自征集日至行权日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
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公告及其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公开披露了《征集表决权公告》,
其内容包括征集人基本情况、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征集主张、征集方案等。

       根据《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进行,征集对象为截
至2023年3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期限为自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0日止(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13:30-17:00);征集方式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
集表决权。此外,《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程序
和步骤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已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名称、委
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涉
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3
    根据公司及独立董事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3月10日17:00,
征集人杨松令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开征集表决票权的主体资格;《征集表决
权的公告》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
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
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冬梅:




颜克兵:                               唐     娜: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