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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浪潮信息: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3-29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浪潮电子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依照(三)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其股份的;
股份,应按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执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行。公司还可以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或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股权激励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东权益所必需。
定。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 司 依 照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给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为行使。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 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 …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司形式的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 …                                   … …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
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
3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 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
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 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例。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
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
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 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
红政策:                             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 …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 …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对本章程作出上
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进行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