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2:30 召开 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 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2021 年 5 月 14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张磊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00 人,代表股份 546,147,4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56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 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需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45,614,5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4%; 反对 463,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69,3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40,2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336%;反对 463,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54%;弃权 69,3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509%。 (二)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45,614,5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4%; 反对 463,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69,3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40,2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336%;反对 463,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54%;弃权 69,3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509%。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45,634,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0%; 反对 443,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3%;弃权 69,3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5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8%;反对 443,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873%;弃权 69,3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509%。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45,634,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0%; 反对 443,0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1%;弃权 70,1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59,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8%;反对 443,0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821%;弃权 70,1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561%。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635,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2%; 反对 443,0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1%;弃权 69,3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6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70%;反对 443,0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821%;弃权 69,3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509%。 (六)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659,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7%; 反对 477,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4%;弃权 1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85,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265%;反对 477,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045%;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69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98,67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137%; 反对 471,86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94%;弃权 2,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98,67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9137%;反对 471,86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94%;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072,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08%; 反对 4,996,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8%;弃权 78,4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298,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901%;反对 4,996,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998%;弃 权 78,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10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669,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4%; 反对 467,7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6%;弃权 1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94,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883%;反对 467,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27%;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690%。 (十)《关于预计 2021 年度与浪潮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717,27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900%; 反对 9,653,97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977%;弃权 1,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17,27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7.1900%;反对 9,653,97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977%;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之规定;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经办律师:王海青、陈朋朋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