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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2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3 年 3 月 28 日下午 2:30 召开的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 该事实

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做出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

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

    (二)2023 年 3 月 28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王恩东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股份 545,449,12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26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25,391,83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89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

股份 20,057,2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70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403,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

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388,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8%;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明君
                                              经办律师:王海青、陈朋朋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