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8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人同意公司使用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不超过
83,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
不超过 184,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正常推进,要求公
司按照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资进度需要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二、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
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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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董事会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此外,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和授权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括本次发行的数
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等其他内容均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春生
吕晓金
蓝庆新
201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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