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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弘股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2017-05-25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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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


                 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七年五月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目录

释 义 ................................................................................................................................................ 1
一.    专项核查的依据................................................................................................................... 4
二.    核查的项目范围................................................................................................................... 4
2.1    已完工项目........................................................................................................................... 4
2.2    在建项目............................................................................................................................... 5
2.3    拟建项目............................................................................................................................... 5
三.    核查结果与意见................................................................................................................... 6
3.1    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核查 ................................................................................... 6
3.1.1      关于闲置土地的主要规定 ............................................................................................... 6
3.1.2      核查方法与手段............................................................................................................... 8
3.1.3      核查结果........................................................................................................................... 9
3.1.4      核查意见......................................................................................................................... 10
3.2    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核查 ......................................................................................... 10
3.2.1      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的主要规定 ............................................................................. 10
3.2.2      核查方法及手段............................................................................................................. 11
3.2.3      核查结果......................................................................................................................... 11
3.2.4      核查意见......................................................................................................................... 12
3.3    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的核查 ............................................................. 12
3.3.1      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主要规定 ................................................. 12
3.3.2      核查方法和手段............................................................................................................. 13
3.3.3      核查结果......................................................................................................................... 14
3.3.4      核查意见......................................................................................................................... 14
四.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中弘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 14
五.    专项核查总体结论............................................................................................................. 14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
含义或全称: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NEO DYNASTY LIMITED
    本次交易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卖方购买标的公司 90.5%的
                         股份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Abercrombie & Kent Group of Companies S.A.,系一家
    标的公司
                         根据卢森堡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90.5%的         交易买方根据《交易协议》向交易卖方购买的标的公
      股份               司的 90.5%的股份权益及相关的 IPPECs 和 CPECs

     报告期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本所律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即标的公司发行的面值为 0.01 美元的美元可转换优
                         先权益凭证(USD convertible preferred equity
                         certificates),CPECs 的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发行文
     CPECs               件所载的方式于所载日期获得收益,且可以转换为标
                         的公司的股份,但不享有投票权。
                         CPECs 分为 T1-CPECs 和 T2-CPECs,据标的公司说
                         明,二者仅在编号有差异,所包含之权利义务一致。

《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国办发[2010]4 号文
                         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国办发[2011]1 号文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文                的通知》

国发[2010]10 号文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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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
  《监管政策》
                         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

                         交易买方与交易卖方于 2017 年 5 月 7 日签署的
                         AGREEMENT FOR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交易协议》
                         90.5% of the SECURITIES OF ABERCROMBIE &
                         KENT GROUP OF COMPANIES S.A.

                         NEO DYNASTY LIMITED,系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
    交易买方             群岛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是 OCEAN
                         SOUND

                         YAN ZHAO GLOBAL LIMITED,系一家根据开曼群
  交易卖方/衍昭          岛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其持有标的公司 90.5%的股
                         份

                         即标的公司发行的面值为 0.01 美元的收入参与美元
                         优先权益凭证(income participating USD preferred
                         equity certificates),IPPECs 的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
     IPPECs              发行文件所载的方式于所载日期获得收益,并于到期
                         日由标的公司赎回,但不享有投票权。
                         IPPECs 分为 T1-IPPECs 和 T2-IPPECs,据标的公司
                         说明,二者仅在编号有差异,所包含之权利义务一致。

  《闲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

中弘股份/上市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弘集团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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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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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弘股份的委托,本所律师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国发
[2010]10 号文和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相关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监管政策》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在境内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而被行政处
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
律师不对报告期以外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核查或出具意
见。

   本所律师对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
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
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
府部门、中弘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所做的说明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已得到中弘股份的如下承诺: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报告期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的房地产业务发
表意见,并不涉及其他事项。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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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一.       专项核查的依据

      国务院于 2010 年 4 月 17 日颁发了国发[2010]10 号文,文件第(八)条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
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
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发布了国办发[2013]17 号文,文件第五条
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
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
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2015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政策》规定:“此前,上市公司再
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对其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情形,
我会进行相关审核时,在公司自查、中介机构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资源部等
部门的意见来进行认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相关房地产企业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       核查的项目范围

      根据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书面说明、本所律师
与项目负责人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纳入
核查范围的已完工、在建及拟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16 个,其中,已完工项
目 2 个,在建项目 11 个,拟建项目 3 个。具体如下:

2.1       已完工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公司                    所在城市
1.          平谷夏各庄新城项目(一期 北 京 弘 轩 鼎 成 房        北京市平谷区夏
            (5A 由山嘉园))        地产开发有限公              各庄镇
                                     司
2.          海口市滨海大道南侧长流起 海 南 日 升 投 资 有        海口市滨海大道
            步区项目一期             限公司                      南侧长流起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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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建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公司                  所在城市
1.          北京中弘大厦项目           北京中弘地产有            北京市朝阳区
                                       限公司
2.          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园区 御马坊置业有限              北京市平谷区
            01、02 地块 A、B 区和 03、 公司
            04-2 地块 A 区项目
3.          山东济南中弘广场项目       山东中弘置业有            济南市历下区
                                       限公司
4.          济南鹊山龙湖项目           济南中弘弘庆房            济南市天桥区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济南弘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5.          浙江安吉一期项目           安吉弘骊房地产            湖州市安吉县科
                                       开发有限公司              教文新区
6.          平谷夏各庄新城项目(二期 北京弘轩鼎成房              北京市平谷区夏
            (5B 由谷嘉园+1 号地))   地产开发有限公            各庄镇
                                       司
7.          平谷夏各庄新城项目(2#一 北京中弘弘庆房              北京市平谷区夏
            期)                        地产开发有限公            各庄镇
                                       司
8.          长白山东参地块项目         长白山保护开发            吉林长白山池西
                                       区中弘房地产开            区参花社区
                                       发有限公司
9.          长白山漫江地块项目         长白山保护开发            吉林长白山池西
                                       区腾龙房地产开            区漫江村
                                       发有限公司
10.         长白山池北祚荣府旅游商业 长白山保护开发              延州安图县池北
            综合项目                   区新奇世界房地            区
                                       产开发有限公司
11.         小洲岛项目                 三亚小洲岛酒店            三亚市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2.3       拟建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公司           所在城市
1.          浙江安吉二期项目                  安吉唐韵影视文     湖州市
                                              化投资有限公司
2.          安吉影视学校项目                  安吉弘越建设发     浙江省湖州市安
                                              展有限公司、安吉   吉县教科文新区
                                              弘扬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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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3.            海口市滨海大道南侧长流起 海南日升投资有             海口市滨海大道
              步区项目二期             限公司                     南侧长流起步区


三.        核查结果与意见

3.1        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核查

3.1.1      关于闲置土地的主要规定

      (1)    《房地产管理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
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
外”。

      (2)    《闲置办法》

      2012 年 6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修订了《闲置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
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
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
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
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对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程序及措施,经调查属实,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闲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
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6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
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
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
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
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
办理”。

    《闲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
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
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
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
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
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
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
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
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
式处置。”

    《闲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
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
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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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
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      《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
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
应当充分核查披露。”

3.1.2      核查方法与手段

    本所律师对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查阅报告期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已完工、在建及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

    查阅报告期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已完工、在建及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
评批复/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查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的地方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土地管
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与中弘股份房地产项目负责人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进行访谈、与未出具上述
证明的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
地方主管国土资源部门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尝试进行电话沟通;

    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2017 年 5 月 21 日检索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部官方网站、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官
方网站,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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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序      国土部门名称                网址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http://www.mlr.gov.cn
        源部
2.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http://www.bjgtj.gov.cn/col/col3664/inde
        管理委员会                  x.html
3.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        http://cy.bjgtj.gov.cn/
        分局
4.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        http://pg.bjgtj.gov.cn/
        分局
5.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http://www.jndlr.gov.cn/
6.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下        http://www.jndlr.gov.cn/Default.aspx?ali
        分局                        as=www.jndlr.gov.cn/lixia
7.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http://www.huzgt.gov.cn/
8.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http://www.ajgt.gov.cn/portal/default.as
                                    px?webmoduleid=208
9.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http://dlr.jl.gov.cn/
10.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http://www.hklorb.gov.cn/
11.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                http://www.sylr.gov.cn/

3.1.3      核查结果

     根据中弘股份提供的材料及说明,以及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根据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说明及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项目
证明文件、所做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而收到有关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情形,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所做的承诺,本次列
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
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根据对国土资源部网站和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
主管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的查询结果、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项目证明文件,
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因土地闲置而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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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不存在因土地闲置被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情形。

3.1.4      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纳入核查范
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行为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
被收回或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及各房地产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网站的公开信息,前述公开信息未显示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
内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3.2        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核查

 3.2.1 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的主要规定

      (1)    国发[2010]10 号文

      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
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
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    国办发[2011]1 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
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
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3)    国办发[2013]17 号文

      国办发[2013]17 号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4)    《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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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
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
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5)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第十九条
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并无具
体明确的规定,本所律师根据“炒地”的字面理解,认为“未经相关监管机构审
批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工建设,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
让条件下高价卖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行为为“炒地”。根据该理解,本所律
师核查了列入核查范围的项目。

 3.2.2 核查方法及手段

   本所律师对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是否涉及炒地行为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查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的地方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土地管
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与中弘股份房地产项目负责人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进行访谈、与未出具上述
证明的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
地方主管国土资源部门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尝试进行电话沟通;

   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2017 年 5 月 21 日检索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部官方网站和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土资源部门
官方网站,检索了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信息。

 3.2.3 核查结果

   根据中弘股份的承诺,报告期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将开发建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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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意见


资未达到项目总投资 25%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外转出的情形;

      根据本次交易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中弘股份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中弘股份及
其子公司均未因炒地行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收到有
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调查通知书》且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3.2.4 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列入核查范围的项目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炒地被主管机
关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3.3    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的核查

 3.3.1 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主要规定

      (1)   国办发[2010]4 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0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国办发[2010]4 号文规定:“已取得
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
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   国发[2010]10 号文

      国发[2010]10 文号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
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
标价对外销售”。

      (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
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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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
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
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
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4)   国办发[2013]17 号文

   国办发[2013]17 号文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
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
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3.3.2 核查方法和手段

   本所律师对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查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完工及在售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销售进度表及已完工及在售房地产项目房屋管理部门网站;

   查阅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完工及在售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住房
与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房地产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
处罚的证明文件;

   与中弘股份房地产项目负责人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进行访谈、与未出具上述
证明的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尝试进行电话沟通;

   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2017 年 5 月 21 日检索查询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
房地产房项目所在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网站。

序 房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名      网址
号 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http://www.mohurd.gov.cn/
   建设部
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
   会                              /
3.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www.jncc.gov.cn/
4.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www.sanya.gov.cn/publicfiles/bu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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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ness/htmlfiles/mastersite/zfhjsj/ind
                            ex.html
5.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njst.gov.cn/
6.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 http://www.changbaishan.gov.cn/
   理委员会
7.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www.hughjs.com/

 3.3.3 核查结果

   根据本次交易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中弘股份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
案)调查的情形。

 3.3.4 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和中弘股份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中弘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中弘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永红、控股股东中弘集团与中弘股份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若因报告期内存在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给中弘股份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王永红、中弘集团与中弘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 专项核查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次
交易涉及的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列入核查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
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弘股份及其子公司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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