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有关文件并进行充分的核查后,现 就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是基于审慎判 断后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周春生 吕晓金 蓝庆新 201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