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见证法律意见2018-05-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6 中弘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见证法律意见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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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6 中弘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见证法律意见
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弘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16 中弘 01”债券持
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弘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之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
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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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中弘 01”)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召集,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16 中弘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内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 10:00 至 12:00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 3 号神华国华投
资大厦 12 层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募集
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
“16 中弘 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本期债券 2,490,500 张。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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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式投票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要求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2,490,500 张,所持表决权占
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2%;反对
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0 张,所持表决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0 张,所持
表决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要求发行人履行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2,490,500 张,所持表决权占
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2%;反对
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0 张,所持表决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0 张,所持
表决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受托管理人采取相关行动的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2,490,500 张,所持表决权占
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2%;反对
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0 张,所持表决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0 张,所持
表决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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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授权采取相关行动的费用承担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2,470,500 张,所持表决权占
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8.82%;反对
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0 张,所持表决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共计 20,000 张,
所持表决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80%。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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