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弘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155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董
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19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相当重视,根据关注函的要求,
公司经向“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增富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增富 1 号”)的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问询,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请增富 1 号结合你公司目前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的情况,
说明《减持预披露公告》中的减持计划内容是否符合细则规定,如是,
请具体说明理由;如否,请立即予以更正,并说明披露《减持预披露
公告》的原因。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增富 1 号)书面回复如下:

     本机构管理的“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增富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增富 1 号”)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
股东,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向贵司发送了《关于减持中弘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告知函》告知
了增富 1 号拟在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减持中弘股份股票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关于“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上市公
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规定。一是公告中增富 1 号已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深圳证
                                       1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
据需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告中明确“窗口期不减持”,
我们理解《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属于窗口期,因此在中弘股份立案调查期间不减持。

    后续,增富 1 号将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在中弘股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作为大股东
不减持中弘股份的股票。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