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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弘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中弘01”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018-11-27  

						附件一:


“16 中弘 01”(债券代码:112326)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16 中弘
01”(证券代码:112326)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签署):


                 (公章):




    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本参会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7
附件二:


“16 中弘 01”(债券代码:112326)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 2018 年 12 月 19 日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的“16 中弘 01”(债券代码:112326)2018 年第二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
序号                        表决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及授权受托管理人代
  1
              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
  2
         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
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
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

委托人签名(非自然人债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非自然人债权人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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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16 中弘 01”(债券代码:112326)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表决票
                                                                     表决意见
序号                          表决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及授权受托管理人代
  1
              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
  2
          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债券持有人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投票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

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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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


 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及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

                 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中弘股份”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相关工作的通知》,发行人已经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将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终止上市。
发行人未能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按期足额偿付“16
弘债 02”、“16 弘债 03”的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且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弘卓
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永红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在上述公司债券
项下均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此外,截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及其下
属控股子公司累计逾期债务本息合计金额为 859,052.61 万元,全部为各类借
款。综上,发行人退市以及以上债券违约行为说明发行人已经出现了重大风
险事件,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若“16 中弘 01”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目前本期债券尚未到期,也未发生“16 中
弘 01”公司债券项下的实际违约。但是,考虑到发行人目前的债务危机,
发行人很难如约履行“16 中弘 01”公司债券项下的还款义务。根据《募集
说明书》第五节第四条中发行人违约责任的约定,“若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
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包括采取加速清
偿或其他可行的救济措施。”为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债
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要求宣布“16 中弘 01”立即加速清偿。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决议后,授权受托管理人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本议案通过之日后第 5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提前到期
日,若发行人未能于本议案通过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息偿付的义务,
则本期债券持有人授权受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法


                                   10
对发行人提起债券违约诉讼或仲裁,包括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上诉、申请执
行等形式的法律行动或法律程序。如发行人自行申请或经其他债权人申请被
宣布进入破产或重整或重组程序,则授权受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体
债券持有人依法参与该等破产或重整或重组程序,包括代表债券持有人申报
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财产清算等程序。

    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和启动法律程
序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或代表受托管理人和/或债
券持有人的费用、提起诉讼或仲裁等而支出的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按照
其持有本期债券的比例先行承担,然后由受托管理人根据司法判决或裁定依
法向发行人追偿。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11
附件五: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伦文德律

           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议案

    为便于本期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更好地保障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受托管理人现特提请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受托管
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文德”)
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议案。中伦文德简介如下:

    中伦文德起源于 1993 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第一批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是一家扎根于中国并面向国际化发展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中
伦文德总部位于北京,并在上海、成都、石家庄、天津、太原、武汉、重庆、
杭州、济南、深圳等内地城市设有 18 家分支机构。现有执业律师及专业人
员 1,000 余名,可为中外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中伦
文德连续五年蝉联亚太地区权威杂志《亚洲法律事务》(ALB)评选的“亚
洲律所 50 强中国律所 20 强”,并且在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2017 亚太法律指南》(2017 Asia-Pacific Guide)中取得领先的
排名。

    中伦文德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服务经验。中伦文德是国内最早提供全面
金融及投融资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以金融机构管理、风险控制、贷
款管理、国际金融、贸易融资、担保、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曾先
后担任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
常年法律顾问。在诉讼业务领域,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是中伦文德的基本法律
业务之一。中伦文德的争议解决业务,由众多具有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
经验的合伙人和专业律师承担。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律师大部分拥有国内
或国外的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检察院、法院系统工作背景,担任过众多大
型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多年的争议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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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业务过程中,中伦文德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执业经验,部分资深律师
还担任或曾经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员。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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