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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7-23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7 月 22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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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西焦煤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利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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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


                                 3
事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出现紧急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1/2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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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

的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投票和传真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并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签字。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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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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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或公司档案室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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