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金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3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及《广州越秀金
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越
秀金控”)本次转让信托计划受益权为了满足公司资金需求,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符合公允性原则,本
次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
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州越秀金控转让信托计划
受益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
公司及中小股东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广州越秀金控转让信托计划受益权的总体安排;
2、公司及广州越秀金控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遵循了公平、
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借款利息按不高于实际拆借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施行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计算,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
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对 2019 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预计
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必要的日常经营活动事项,预计的关联
交易额度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
格能够保证市场公允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
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
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事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支付部分法律顾问费用、新股
发行登记费等的行为符合公司本次重组实施的需要,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 1,199,379.11 元;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控进行审计,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7、公司及广州越秀金控向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越秀租赁”)以借款形式提供各不超过 200,000 万元财
务资助,系为满足越秀租赁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且将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关安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的
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涛 沈洪涛 杨春林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