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金控 公告编号:2018-118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 先投入资金的议案》,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置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包括部分法律顾问 费用、新股发行登记费等,共计 1,199,379.11 元,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87 号) 核准,公司向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人民币 527,999,999.11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应支付的 承销费 26,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501,999,999.11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全部存入越秀金控募集资 金专户,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1 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XYZH/2018GZA20378”号《验资报 告》。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重组”)方案,重组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 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 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支付承销费 26,000,000.00 元,支付现金对价 500,000,000.00 元给交易对方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800,000.00 元及 相关手续费 620.00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1,199,379.11 元。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律师费 1,000,000.00 元和新股发行登记 费 502,905.43 元,合计 1,502,905.43 元,本次拟将上述余额全 部置换。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1 支付现金对价 500,000,000.00 — — 2 承销费用 26,000,000.00 — — 3 律师费用 1,8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4 新股发行登记费 199,379.11 502,905.43 199,379.11 5 手续费 620.00 — — 合计 527,999,999.11 1,502,905.43 1,199,379.11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募集配 套资金用于收购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现金 2 部分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 527,999,999.11 元,其中 500,000,000.00 元用于支付收购广州 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4782%股权的现金部分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等。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收购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少数股权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投入,待募 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以募集资金置换提高了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律师费 1,000,000.00 元 和 新 股 发 行 登 记 费 502,905.43 元 , 合 计 1,502,905.43 元,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1,199,379.11 元。 公司拟对已预先投入资金进行置换,置换金额为 1,199,379.11 元(即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本次拟置换募集资金 事宜与公司本次重组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三、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 同意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 1,199,379.11 元。 3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事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支付部分法律顾问费用、新股发行登 记费等的行为符合公司本次重组实施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预先投入资金 1,199,379.11 元。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支付部分法律顾问费 用、新股发行登记费等的行为符合公司本次重组实施的需要,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 1,199,379.11 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2018 年 12 月 4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 鉴证报告》(XYZH/2018GZA20409 号)。会计师认为,越秀金控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 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编 4 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 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 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5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