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金控: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关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1-10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关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越秀金控”)拟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出售已处置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99.03%股份、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01%股权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证券”)100%股份,其中,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广州
证券 32.765%股份,广州越秀金控出售其持有的广州证券 67.235%
股份,中信证券以向公司及广州越秀金控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支付交易对价。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广州越秀金控将不再持有
广州证券股份。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关联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公司及公司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
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
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他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关联相关主体不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特此说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