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越秀金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01-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金控”或“上市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有限”)拟向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交易对方”)出售已处置广州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期货”)99.03%股权、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鹰基金”)24.01%股权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期货”)100%
股权,其中越秀金控出售其持有的广州证券32.765%股权,金控有限出售其持有的广州
证券67.23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中信证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支
付前述交易对价。该交易对价已包含广州证券处置广州期货99.03%股权、金鹰基金
24.01%股权后所获得的对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广州
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金控”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越秀金控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1、《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
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
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规划》(国发〔2016〕67号)等决策部署,证监会进一步新增的“高档数
                                     1
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
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并购重组审
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

    越秀金控主要从事证券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担保业务、
小额贷款业务、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及高级百货零售连锁经营。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
11月2日发布的《2018年第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越秀金控所处行业为“J 金
融业”中的“J67资本市场服务”。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标的公司广州证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
业务、研究业务、期货业务所属行业为“J 金融业”中的“J67 资本市场服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
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
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亦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
2025》、《“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进一步决策部署,证监会新
增的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类型。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是
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重组为重大资产出售,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且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越秀集团,实际控制人仍
为广州市国资委。


                                     2
    因此,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系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

    1、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亦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十三
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等决策部署,证监会进一步
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
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
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
免/快速通道产业。

    2、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为重大资产出售,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
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3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欢欢           李明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9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