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越控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公告2023-03-13
债券简称:20 越控 01 债券代码:14910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越控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广州越秀金融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
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20 越控 01”)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
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
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 2.4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发行人选择调整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 2.95%。
2、根据《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0 越控 01”的债券持有人在发行人发
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
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广州越秀
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
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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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0
越控 01”。截至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发出前一个交易日终(2023 年 3 月 10 日),
“20 越控 01”的收盘价为 99.93 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
资者注意风险。
5、回售申报日:2023 年 3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7、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 年 4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8、回售撤销:本次回售申报可以进行撤销,回售撤销申报期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
9、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20 越控 01”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20 越控 01”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20越控01。
3、债券代码:1491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2.40%,2023 年 4 月 28 日起调整至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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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息日: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开始计息,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4
月 28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4 月 28 日;若发
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4 月 28
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4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
息)。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次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调整存续期
后 2 年票面利率至 2.95%。
16、票面利率调整后派息兑付安排:票面利率调整后,本期债券派息兑付列
表如下:
单位:%、元、次/年
派息/兑 每张派 每张本金 每张兑
编号 类型 起息日 年利率 债券面值 付息频率
付日 息金额 兑付额 付金额
1 派息 2022/4/28 2023/4/28 2.40 100.00 2.40 0.00 2.40 1
2 派息 2023/4/28 2024/4/28 2.95 100.00 2.95 0.00 2.95 1
3 全部兑付 2024/4/28 2025/4/28 2.95 100.00 2.95 100.00 102.9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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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 越控 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
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20 越控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23 年 3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仅限交易日)。
4、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5、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6、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
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
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7、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20 越控 01”。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 年 4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期间利息,利
率(计息年利率)为 2.40%,每 10 张“20 越控 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4.00 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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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24.0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20 越控 01”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20 越控 01”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
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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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301 房自编 B 单元
联系人:石奇鸯
电话:020-66611888
传真:020-88835128
2、受托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0 号兴业银行大厦
联系人:李世博、李丹丹
电话:010-89926921
传真:010-8992682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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