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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8-09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2)中律法意字第 112 号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文武律师、余妍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

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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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7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诚志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以下内容:(1)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2)会议审议事项;(3)会议登记办法;(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5)股东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9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2 年 8 月 8 日 15:00 至 2012 年

8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 299 号清华科技园(江西)华江大

厦总部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均与公告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网络投票等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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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45,667,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9.04%;上述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368,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1239 %。

     经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6,035,10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9.16 %。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事项:

     1、审议《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山东诚志菱花生物工程有限

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3、逐项审议《公司关于将募投项目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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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的议案》;

     (1) 审议“对山东诚志菱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 9,000 万元

扩建 L-谷氨酰胺项目” 中所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部分合计 8,312.1

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2) 审议“对诚志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12,000 万元新建氨

基酸项目”的节余资金 4,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一)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审议了上述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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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会议召集

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刘文武

                                              余 妍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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