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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3-03-2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3]00171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1-5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13] 001712 号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12
年度公司董事会关于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
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贵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
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
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
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意见。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贵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