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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10月)2013-10-23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13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8
第六章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9
第七章 附则 11
附件一12
附件二15
附件三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改
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1-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保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
体见附件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2-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
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
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3-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

列内容:



                                                                     -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用 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5-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6-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7-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并与具
体经营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监控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


                                                                    -8-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度报告一同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
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六章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
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
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
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三十七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
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
余额)。


                                                                     -9-
    第三十九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
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
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
式)见附件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
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
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
原因。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
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
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置换进入资产的运行情
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
效益贡献情况)。
    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单独说明使用闲置资金金额、用途、
使用时间、批准机构、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应
说明未使用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以及剩余资金
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第四十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的相关披露内容进
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
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投
资项目承诺效益、最近3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实
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并在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明确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


                                                                   - 10 -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
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一条 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应对该资产运行情况予以详细说明。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
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
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并说明实际情况与
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制
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以处罚,必
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
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 11 -
附件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
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
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 _年__月__日,期
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 12 -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_ _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 (保荐机构)(丙方)

                                                                             - 13 -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 A: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 B: 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


   20_ _年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


   20_ _年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


   20_ _年___月___日




                                                - 14 -
   附件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单位:

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200×年: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200×年:
                                                              200×年: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
  序号   承诺投 实际 募 集 前 承 募 集 后 承 实 际 投 募 集 前 承 诺 募 集 后 承 诺 实际 实 际 投 资 预定可使
         资项目 投资 诺 投 资 金 诺 投 资 金 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 金 额 与 募 用状态日
                项目 额          额                                                 金额 集 后 承 诺 期(或截
                                                                                         投 资 金 额 止日项目
                                                                                         的差额      完 工 程
                                                                                                     度)




   1
   2
   3




                                                                                           - 15 -
     附件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单位:

                                                                       截止日
                                                                                   是否达到预
实际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累计实
                 截止日投资项目                                                      计效益
                                  承诺效益                             现效益
                 累计产能利用率
序
      项目名称                               200×   200×   200×
号
1
2
3




     注 1:投资项目承诺效益各年度不同的,应分年度披露。

     注 2: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