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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3-10-23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诚志股份”)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董事会
会议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3 年度
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审
计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出具独立、
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根据 2013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
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二、关于公司拟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园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经审核后认为: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次公司为其申请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有利于支持该公司的发
展;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   蕊            吴明辉                   王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