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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2-21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3-3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30 时

    (2)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 299 号清华科技
园(江西)华江大厦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22,339,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根据 2013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
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 122,139,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
反对 0 股;弃权 200,00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39,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
反对 0 股;弃权 200,00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李雷勇、周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案文件

    1、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