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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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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3)第 0210-2 号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雷勇律师、周曼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2013-32);
    3. 公司 2013 年 12 月 4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截止 2013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
    5.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6. 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公司已向本所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
执业规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      电话:(8610)5228 7799      邮编:100028
  第三置业大厦 B 座 29 层                传真:(8610)5822 0039      网址:www.lantai.cn
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的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30 时在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玉屏东大街 299 号清华科技园(江西)华江大厦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文件,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名。经核
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22,339,313 股;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龙
大伟先生。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

                                    2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拟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清华园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列议案一致,未提出新的议案,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议案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
决。投票表决过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后,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2,139,313 股赞成,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
   2. 审议《关于公司拟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清华园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22,139,313 股赞成,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3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核查、验证以上各项内容,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李雷勇




                                      经办律师(签字):周曼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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