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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25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4-31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7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7 月 23 日 15:00 至
2014 年 7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玉屏东大道 299 号清华科技
园(江西)华江大厦 10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①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②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3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0,461,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45,667,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4,794,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2 %。

    (4)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8 日召开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3 年 7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14 年 7
月 7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为保证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六个
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1 月 7 日。

    表决结果:同意 31,244,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5%;反对
7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5 %;弃权 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同意 31,244,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5 %;反对 7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5 %;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8 日召开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13 年 7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于 2014 年 7 月 7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
过,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六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1 月 7 日。

    表决结果:同意 150,384,4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反
对 7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弃权 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同意 31,244,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7%;反对 7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弃权 0 股。



   上述所有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晓勇 王秀娟
   3、结论意见: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