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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9-26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4-3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诚志股份”)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4]803 号)许可,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德证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0,651,230 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26,399,999.3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 20,950,651.2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5,449,348.07 元。上述资金到位
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
[2014]000352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
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150,220,502,920,127,6509,截止 2014 年 9 月 17 日,专户余额
为 17,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360,010,502,000,525,173,70,截止 2014 年 9 月 17 日,专户余额
为 17,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190,224,646,950,截止 2014 年 9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25,639.9999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
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根据监管要求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岗、时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
总额的 20%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者中德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
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