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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5-03-27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15]000045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二、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1-4
       告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15]000045 号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股份公司)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
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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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诚志股份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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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

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母公司及各控股分子公司均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统一制定
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对公司经营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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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和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纳入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其中,母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风险评估、财务报告、全面预算、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工程项目、
合同管理、人力资源,以及信息系统等十五个方面的业务与事项,由于母公司为投资及管理
机构,不存在产、供、销业务,所以上述事项全部涵盖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要求的控制项目、不存在重大遗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要求。
    各分子公司根据管理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
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
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业务外包、财务报告、
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经营管理及业务层面涉及的业务和事项进
行了全面的对照(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各分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确定的内控自查范围确
保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要求,内控自查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014 年公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工作力度,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2014 年共下发内控
管理制度 13 个,对包括合同管理、企业文化、资金活动、投资、资产管理、工程项目、财
务报告等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 7 个方面制度进行了修订。同时公司的内部监督部门加强对制
度执行的检查力度,通过管控体系的不断完善规避经营风险。
    本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母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对照公司《内上控手册》及新修订下发内控制度的
要求,全面对照检查经营管理事项和各项业务的执行,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考虑补偿性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平高于重要性水平(上
年税前利润的 5%)
    (2)重要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平等于或低于重要
性水平(上年税前利润的 5%),但高于一般性水平(上年税前利润的 2%)
    (3)一般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总体影响水平等于或低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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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水平(上年税前利润的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A.高级管理层中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包括财务报告舞弊;资产不当使用;不实的收
入、费用及负债;资产的不当取得;偷税和高层舞弊等;
    B.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报的更正;
    C.审计发现的、最初未被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其中,重大错报是指大于上年税前利润 5%的金额差异;
    D.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包括审计委员会不能履行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实施有效的监督或不具备监控财务报告准确的资质及能力。
    (2)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A.沟通后的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
    B.控制环境无效。例如不能或未在全公司范围内推动内部控制管理程序;管理层没有
建立适当机制以获得会计准则变化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要求的法规的更新;缺乏针对非常
规、复杂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的控制等;
    C.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和风险评估职能无效。
    D.对于是否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方面,没有相应
的控制措施或有一项或多项措施没有实施,而且没有补充和补偿性控制的情况;
    E.对于非常规、复杂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的控制,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
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充和补偿性控制;
    F.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G.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包括将交易总额过入总账,初始、授权、记录和处
理总账中的日记账分录,记录财务报告中重复发生和非重复发生的调整等控制事项,存在一
项或多项缺陷,而且没有补充、补偿性控制,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表达真实、准确
的目标。
    不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判断标准范畴内的其他缺陷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施偏差率后,直接损失金额高于重要性水平
(上年资产总额的 0.5%);
    (2)重要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施偏差率后,直接损失金额等于或低于重要
性水平(上年资产总额的 0.5%),但高于一般性水平(上年资产总额的 0.2%);
    (3)一般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施偏差率后,直接损失金额等于或低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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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内字[2014]00004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性水平(上年资产总额的 0.2%)。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
缺陷: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3)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5)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在 2015 年度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力度,根据经营发展及内外部客观环
境的变化,不断修订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的内控管理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
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有效保障公司经营健康稳步发展,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
现。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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