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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中环世贸中心 D 座 26 层 邮编 100022
                                          电话:(86 10) 8567 5988 传真:(86 10) 8567 5999
                                          http://www.anjielaw.com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王秀娟律师、谢晓勇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 年 12 月版,下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5 年 3 月 27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截止 2015 年 4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
       4.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5. 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出席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
时间、方式、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股东大会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等事项。
   2.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在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 B
座 15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文件,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名。经
核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
表公司股份 224,231,418 股;经验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

                                     2
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9,000 股。
    3. 出席、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以及本所律师,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4.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
长龙大伟先生。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拟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
    子议案                    银行名称
                                                            (亿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           2.50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支行                 1.00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             2.00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               2.00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                 1.00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1.00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0.50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1.60

                                     3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2.00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0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1.00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0.50
                   合      计                                17.1


7.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
子议案                  申请单位及银行
                                                            (亿元)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2.80
         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                                                        2.50
         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3)                                                        1.00
         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4)                                                        1.50
         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5)                                                        1.00
         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
(6)                                                        0.40
         限公司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7)                                                        1.00
         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                                                        1.00
         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
(9)                                                        0.50
         限公司珠海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
(10)                                                       1.00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
(11)                                                       0.50
         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天津银行股份
(12)                                                       0.50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
(13)                                                       1.00
         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
(14)                                                       0.35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北银行股
(15)                                                       0.20
         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
(16)                                                       0.30
         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4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
    (17)                                                    0.50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
    (18)                                                    0.20
               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
    (19)                                                    0.30
               份有限公司新石北路支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
    (20)                                                    0.30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
    (21)                                                    1.00
               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
               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
    (22)                                                    0.70
               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
               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股份
    (23)                                                    0.50
               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营业部
               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石嘴山银行股
    (24)                                                    0.30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合   计                           19.35

    8.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意见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最后,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
列议案一致,未提出新的议案,议案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投票表决过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5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4,596,41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

    2.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4,596,41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

    3.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24,596,41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

    4.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24,596,41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

    5. 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24,596,41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

    6.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拟申请的银行授         赞成的     占有表决权股
 子议案           银行名称
                                      信额度(亿元)       股份数量     份总数的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                                       2.50        224,596,418      99.9982%
          司南昌站前路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2)                                       1.00        224,596,418      99.9982%
          昌迎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                                       2.00        224,596,418      99.9982%
          司南昌昌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4)                                       2.00        224,596,418      99.9982%
          昌市西湖支行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5)                                  1.00       224,596,418    99.9982%
         昌洪城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6)                                  1.00       224,596,418    99.9982%
         昌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7)                                  0.50       224,596,418    99.9982%
         司南昌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8)                                  1.60       224,596,418    99.9982%
         昌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9)                                  2.00       224,596,418    99.9982%
         司南昌东湖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10)                                  2.00       224,596,418    99.9982%
         京中关村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11)                                  1.00       224,596,418    99.9982%
         昌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12)                                  0.50       224,596,418    99.9982%
         司南昌分行


   7.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申请的银行授        赞成的     占有表决权股
子议案       申请单位及银行
                                  信额度(亿元)    股份数量     份总数的比例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1)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0       224,596,418    99.9982%
         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2)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       224,596,418    99.9982%
         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3)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       224,596,418    99.9982%
         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4)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50       224,596,418    99.9982%
         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5)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00       224,596,418    99.9982%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6)   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         0.40       224,596,418    99.9982%
         公司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7)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00       224,596,418    99.9982%
         公司珠海市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8)   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       224,596,418    99.9982%
         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9)                                  0.50       224,596,418    99.9982%
         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

                                    7
         公司珠海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
(10)                                      1.00       224,596,418       99.9982%
         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
         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
(11)   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             0.50       224,596,418       99.9982%
         限公司清华园支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
(12)   限公司向天津银行股份有             0.50       224,596,418       99.9982%
         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
(13)   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             1.00       224,596,418       99.9982%
         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
(14)                                      0.35       224,596,418       99.9982%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
         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
(15)   有限公司向河北银行股份             0.20       224,596,418       99.9982%
         有限公司长安支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
         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
(16)                                      0.30       224,596,418       99.9982%
         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营业部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
(17)     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             0.50       224,596,418       99.9982%
         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
(18)     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             0.20       224,596,418       99.9982%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
(19)     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             0.30       224,596,418       99.9982%
         有限公司新石北路支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
(20)     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             0.30       224,596,418       99.9982%
         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
(21)     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             1.00       224,596,418       99.9982%
         限公司吴忠市分行
         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
(22)     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0.70       224,596,418       99.9982%
         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
         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
(23)     限公司向宁夏银行股份有             0.50       224,596,418       99.9982%
         限公司吴忠分行营业部
         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
(24)     限公司向石嘴山银行股份             0.30       224,596,418       99.9982%
         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8.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意见的议案》
  224,596,41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
99.9982%;

    9.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24,596,41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案7应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应以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全
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王秀娟




                                       经办律师(签字):谢晓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