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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5-06-24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5-43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
的《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49
号),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
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报告期你公司实现净利润 7322.41 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 8452.85 万元。
在非经常性损益中,7756.41 万元来源于收购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投
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鉴于上述收购事项对你公司影响较大,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收购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生收益的具体计算过
程、计算依据,并进行补充披露。
回复:
1、我公司收购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生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基准日(2014 年 11 月 30 日)净资产评估价值:9909.34 万元;
   购买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口径调整后净资产:9256.41 万元;
   合并成本(交易价格):1500 万元;
   合并时收购宁夏万胜 100%股权,形成的营业外收入计算:按评估口径调整后
净资产-合并成本,即 9256.41-1500=7756.41 万元。
2、我公司收购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生收益的计算依据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合并》第十三条规定:(一)购买方对合并
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
商誉。(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
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你公司 201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万胜生物事项,
并于 12 月 29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收购事项,而你公司于 2014 年年报
中已确认了上述股权收购产生的收益。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股权收购的购买日,
同时请结合确定购买日的五项原则逐条分析说明购买日确定的合规性,并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
回复: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过程中,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
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确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
(四)合并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
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
承担相应的风险。
    我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收购事项,并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完成了 800 万股权款(占收购价 53.33%)的支付以及完成
股权的工商变更和法人的变更,公司的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均由我公司派出,并同
时于当日办理了资产清查及交接手续。由于该上述收购事项涉及标的企业即宁夏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无需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截止 201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已实现对宁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控制,因此我们认为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确定为上述收购事项的购买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购买日的五
项原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关于收购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显示,万胜
生物于你公司购买前发生债转股事宜。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万胜生物债转股的内
容、开始及完成时间、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分别测算万胜生物债转股与否对
上市公司确认收购相关的营业外收入影响,列示测算过程,分析说明差异及原
因。
回复:
     1、债转股内容:

     根据万胜生物2014年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万文、万庆、高建涛确认将债权转
为股权。截止2014年11月30日,债权人万文、万庆、高建涛各方确认,对万胜生
物公司债权总额为107,160,352.72元,转为股权的债权总额为107,160,352.72
元。分别为万文的6,124,415.93元、万庆的99,335,936.79元和高建涛的
1,700,000.00元。转股债权总额经各方一致同意作价人民币500万元计入注册资
本,具体为万文以200万出资、万庆以100万出资、高建涛以200万出资。其余部
分计入资本公积,由全部股东共同享有。

     2、开始及完成时间、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万胜生物2014年股东会决议,万文、万庆、高建涛于2014年12月12日在
宁夏吴忠市签暑《债权转股权协议》。根据吴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
变更信息》,截止2014年12月15日,万胜生物注册资本由1.95亿变更为2亿。变
更内容为:万文出资7800万变更为万文出资8000万;万庆出资3900万变更为万庆
出资4000万;高建涛出资7800万变更为高建涛出资8000万。

     3、债转股与否对确认收购相关的营业外收入影响:

     假设不管存在债转股与否,股权收购价为1500万元,对确认收购相关的营业
外收入的影响如下测算表:

序
               项目            行次    金额(万元)                        说明
号
       截止 2014 年 11 月 30
 1                              1         -1,422.30   审计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14】006524 号
       日审计净资产
       债转股情况下,截止
                                                      备考审计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14】006525
 2     2014 年 11 月 30 日审    2         9,293.73
                                                      号
       计净资产
                                                      评估报告文号:中瑞评报字[2015]010008001
       截止 2014 年 11 月 30                          号。2014 年 12 月 12 日签暑债权转股权协议,
 3                              3         9,909.34
       日评估净资产                                   2014 年 12 月 15 日完成工商变更,因此,评估
                                                      报告在备考报告基础上进行评估。
 4     评估增值                4=3-2        615.61
     假设未发生债转股事                             债务形成原因主要是万文、万庆和高建涛为公
 5                            5=1+4      -806.69
     项的评估净资产                                 司生产经营垫款,已经本所进行审计。
     收购万胜生物股权的
 6                              6       1,500.00
     收购价格
     2014 年 12 月份,万胜
 7                              7         -37.32
     生物发生损益为
     合并日,万胜生物净资
 8                            8=2+7     9,256.41
     产
 9   因合并产生收益           9=8-6     7,756.41    产生合并收益
     假设未发生债转股事
10                           10=5-6+7   -2,344.01   产生合并商誉
     项,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如上表所述,万胜生物债转股与否对诚志股份确认收购相关的营业外收入影
响为确认营业外收入7756.41万元或确认商誉2344.01万元。

     (4)经查阅你公司 2014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宁夏万胜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万胜生物 100%股权作价 1500 万元,但未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在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
影响”部分说明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
响。请你公司说明信息披露是否合规。
回复:
     在公告中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没有具体
描述,主要是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具体情况如下:
     1、我公司董事会在 201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宁夏万
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因根据各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尚有:万
胜生物原股东的债转股、专业机构的评估、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等诸多事宜未完
成,故在 201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时,公司尚无法确定能否在本报告
期内完成宁夏万胜的合规并购,故转让基准日和购买日之间万胜生物的损益也无
法核定,因此在 12 月 13 日公告该项交易时,公司无法确切了解该项交易会否对
当期损益产生影响、产生多少影响,因而在公告中提示该交易对公司本期经营成
果的影响应以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确认为准。
     2、我公司拟收购万胜生物时,其正处于经营困难之际,受公司销售渠道、
技术及管理等因素影响,万胜生物生产基本陷于停顿,营业成本居高不下,销售
收入大幅下滑且持续亏损,短期偿债压力巨大。我公司收购完成后,拟通过我们
公司现有的渠道、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对其进行长期的经营及管理上的整合,
以发挥其产能和设备优势,为公司在该行业领域带来更好的收益,但这些整合将
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和投入,因此,在公告本事项之时甚至短时间内难以确认未来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出于谨慎性原则,未对公司未
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具体描述。
       (5)请你公司说明收购万胜生物的交易对手方与你公司及你公司前十名股
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
已经造成利益倾斜的相关关系。
回复:
       1、本次收购万胜生物的交易对手方为 3 名自然人,具体如下: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国籍       住所地

万文        男     642127XXXXXXXX0015      中国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万庆        男     642127XXXXXXXX0010      中国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高建涛      男     110108XXXXXXXX8911      中国       北京市海淀区



       经核查,万文、万庆、高建涛与我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利益倾斜的相关关系。其中,高建
涛原为公司高管,已于2012年5月28日辞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2年5月30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2-15),
与本次收购万胜生物事项时间已间隔1年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0.1.6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建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8.01%   147,342,275
                                           境内非国
重庆昊海投资有限公司                                           6.50%     25,180,897
                                           有法人
                                           境内非国
上海恒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0%     25,180,897
                                           有法人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睿富二号             其他                3.83%     14,850,000
富国基金-交通银行-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                3.12%     12,086,831
                                           境内非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2.24%      8,677,700
                                           有法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其他                1.71%      6,64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66%    6,444,69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其他             1.55%    6,012,833
                                       境内非国
石家庄永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77%    2,999,643
                                       有法人



    经核查,万文、万庆、高建涛与我公司上述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利益倾斜的相关关
系。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