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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19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
                                             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 邮编:100600
                                         电话:+86 (10) 8567 5988 传真:+86 (10) 8567 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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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谢晓勇律师、王秀娟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截止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5.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公司已向本所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
时间、方式、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股东大会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时在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 B
座 15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名。经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6,596,175 股;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9,500 股。
    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
及本所律师,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2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龙
大伟先生。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过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6,670,875 股赞成,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2.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6,670,875股赞成,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3.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206,670,875股赞成,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4.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06,670,875股赞成,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5.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6,670,875股赞成,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6.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
                                拟申请的银行                   占有表决权
                                                   赞成的
子议案         银行名称         授信额度(亿                   股份总数的
                                                  股份数量
                                      元)                        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                                 3.5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00       206,670,875    99.9735%
         江西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2.00       206,670,875    99.9735%
         南昌市南湖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                                 2.0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00       206,670,875    99.9735%
         南昌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6)                                 0.5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南昌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0.80       206,670,875    99.9735%
         南昌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1.00       206,715,875    99.9953%
         南昌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2.00       206,670,875    99.9735%
         北京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10)                                2.0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总行营业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11)                                2.00       206,670,875    99.9735%
         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0.50       206,670,875    99.9735%
         南昌分行

   7.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占有表决 权
                                申请的银行授        赞成的
子议案      申请单位及银行                                     股份总数 的
                                信额度(亿元)    股份数量
                                                               比例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1)    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8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珠海分行

                                  4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2)    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5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3)    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4)    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30   206,670,875   99.9735%
         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5)    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50   206,670,875   99.9735%
         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6)    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0.80   206,670,875   99.9735%
         有限公司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7)    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1.50   206,670,875   99.9735%
         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8)    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0.8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9)    司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       0.80   206,670,875   99.9735%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10)   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0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
(11)   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2.00   206,670,875   99.9735%
         公司福州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
(12)                              0.60   206,670,875   99.9735%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
         关村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
(13)                              0.30   206,670,875   99.9735%
         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


                                5
         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
(14)   有限公司向天津银行股       0.50   206,670,875   99.9735%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
(15)   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       0.60   206,670,875   99.9735%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
(16)                              0.35   206,670,875   99.9735%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关村支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
(17)     料有限公司向河北银行       0.20   206,670,875   99.9735%
         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
         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
(18)                                0.30   206,670,875   99.9735%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省分行营业部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
         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
(19)                                0.35   206,670,875   99.9735%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
         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
         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
(20)                                0.20   206,670,875   99.9735%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
         庄分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
         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
(21)                                0.30   206,670,875   99.9735%
         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
         行
         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
         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
(22)                                0.30   206,670,875   99.9735%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
         行
         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
(23)                                0.60   206,456,475   99.8698%
         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6
         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
         行
         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
  (24)   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          0.90   206,456,475   99.8698%
         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
    8. 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
计机构意见的议案》,206,670,87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35%。
    9.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59,328,600股赞成,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7%。
    10. 审议《公司高管目标年薪管理办法的议案》,206,670,875股赞成,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11.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206,670,875股赞成,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其中,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验证以上各项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王秀娟




                                         经办律师(签字):谢晓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