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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公司和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丁苑林关于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并购协议2016-06-14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和


    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

           丁苑林



关于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之
        投资并购协议




          中国.北京


二零一六年【    】月【     】日
                              投资并购协议
    本《投资并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月【 】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甲方: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光宇

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303 省道南朱仙庄工业园 1 号




乙方:丁苑林,出生日期:1970 年 5 月 22 日,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 7-506

号,身份证号:340104197005222528




丙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大伟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玉屏东大道 299 号




目标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光宇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仰桥路 18 号




    其中,甲方、乙方合称为“转让方”或“原股东”,丙方为“受让方和增资方”,

甲方、乙方 、丙方、目标公司合称为“各方”。


    鉴于:
                                      1
              1. 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环保”)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存续。营业执照

       号为 340106000002590(1-1),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仰桥路 18 号,法

       定代表人为杜光宇,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环境检测仪器设备等光机电一体产品和矿用监测

       监控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科技咨询、技术贸易、技术培训及服务。


              2. 甲方、乙方系宝龙环保的股东,其中,甲方实缴出资 8,800,000 元,持有宝

       龙环保 88%的股权;乙方实缴出资 1,200,000 元,持有宝龙环保 12%的股权。


              3. 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股份有限公司,且为上市公司,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已取得其设立及经

       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和许可,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营业执照

       号为 360000110004901。


              4. 在丙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宝龙环保 61.67%股权和增资后,将持有宝龙环保

       70%股权,转让方同意丙方对宝龙环保的控股。


              各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丙方投

       资并购宝龙环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序号   定义                                       释义

       本次      指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丙方转让目标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1
       交易      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宝龙环保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本次

                                              2
              股权转让和本次增资完成后,丙方持有宝龙环保 70%股权。

              指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宝龙环保 61.67%股权转让给丙方,其中
     本次股
2             甲方转让其持有的宝龙环保 54.27%股权,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宝龙环保 7.4%股
     权转让
              权。


      本次    指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宝龙环保增资 10,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丙
3
      增资    方持有宝龙环保 70%股权。


      目标
4             指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丙方转让的宝龙环保 61.67%股权。
      股权

     本次股

5    权转让   指丙方向转让方支付目标股权的价款合计 22,200 万元人民币。

      价款

     本次增   指丙方受让目标股权后,作为增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宝龙环保增资 10,000
6
      资款    万元人民币。

     交易基
7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准日

     交易完   指本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即本次股权转让和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
8
      成日    日。

9    过渡期   指交易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整个期间。

      审计
10            指大华审字[ 2016]号 000927 号《审计报告》。
      报告

      评估
11            指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6]第 1258 号《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

                                            3
     公司
12           指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

             指宝龙环保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审计报告、财务文件和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或有
13           的债务和义务之外的交易基准日前宝龙环保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决诉讼仲
     负债
             裁、对外担保、应付款项等。

14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本次交易先决条件及作价基础和交易价格的确定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应当取决于以下全部先决条件的成就,各方应当尽其最大

     努力确保尽快成就所有的先决条件:


         1)宝龙环保拥有的全部主营业务相关知识产权,以及必备之核心高管和专业技

     术人员在本协议签署日及本次增资款支付日均完整保留和留任;


         2)转让方及宝龙环保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所有陈述、保证及承

     诺于本协议签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和准确的,且在丙方首笔股权转让价款

     支付日持续真实和准确,如同该等陈述和保证在该日作出;


         3)转让方及宝龙环保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和遵守了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在本次增资款支付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


         4)自交易基准日起至本次增资款支付日转让方和宝龙环保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

     利变化或改变。


         2.本次交易的作价基础是以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

     准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审计的财务状况和 2014 年度、2015 年度

     经营成果为基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参照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

                                          4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3.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指大华审字[ 2016]号 000927 号《审

计报告》为基础,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过资产评估,所出具的“中天华资评

报字[ 2016]第 1258 号”《资产评估报告》对宝龙环保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全部股东

权益总额为人民币 36448.28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对宝龙环保整体作价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


    第三条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1.甲方、乙方同意分别将所持目标公司 54.27%、7.4%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

同意受让上述股权,与此同时,各方同意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277.7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丙方以现金方式认缴,即丙方以现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对宝龙环保进行增资,其中,277.78 万元计入宝龙环保注册资本,9,722.22 万元

计入宝龙环保资本公积。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宝龙环保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资本          实缴资本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894.48           894.48             70%

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         337.3                337.3         26.4%

        丁苑林                 46                  46            3.6%

        合     计           1,277.78          1,277.78          100%


    2.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2,200 万元。


   2)    各方同意,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丙方向转让方

                                       5
支付【13582.36】万元,其中:向甲方支付【11952.48】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向乙方

支付【1629.88】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a)本协议签署并生效;


   b)甲方股东会已做出决议,批准甲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向丙方转让目标股权;


   c)丙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做出决议,批准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目标股权

及增资宝龙环保;


   d)宝龙环保的股东会已做出决议,同意转让方将目标股权转让给丙方及丙方单

方对宝龙环保进行增资,且甲方和乙方均对另一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放弃优先购

买权,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e)转让方和丁方已协助目标公司就目标股权的转让及增资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3)股权转让款剩余部分即 8617.64 万元人民币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由丙方向

甲方支付 7583.52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向乙方支付 1034.12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3、各方同意,丙方在目标公司就目标股权的转让及增资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的 25 个工作日内,向宝龙环保支付增资价款【10000】万元。


    第四条 本次交易的交割


   1.   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本次交易交割日。


   2.   转让方、目标公司应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确保转让方不再留任的原委派人

员向变更后的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如下:

(1)宝龙环保截至交割日的资产清单(2)权属证书(3)财务报表(交割日月度的


                                     6
上月度完整报表)(4)档案资料(5)印章资料以及经宝龙环保股东会批准的相应的

公司章程修正案(6)丙方为股东的宝龙环保股东名册(7)出资证明书(8)其他资

料。届时丙方将委派工作小组对移交资料进行核验,交割过程中,由丙方委派的工

作小组对目标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核查清点,并对转让方、目标公司过渡

期内承诺事项进行重点关注。


   3.   转让方、目标公司对其提供的资产清单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所提供表册

与宝龙环保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   转让方、目标公司应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按宝龙环保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约定,变更宝龙环保高级管理人员,并确保转让方不再留任的原委派人员向变更后

宝龙环保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工作交接。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1.   本协议过渡期内,转让方对宝龙环保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转让方应

保证和促使宝龙环保正常经营,过渡期内宝龙环保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转让

方、目标公司应及时通知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如果宝龙环保的业务超出其正常经

营范围,应获得丙方的事先批准。


   2.   本协议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保证宝龙环保:


   1) 按照惯常的方式管理和开展其业务;


   2) 除非丙方书面同意及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不得对其资产做任何处置;


   3) 除非获得丙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信用或担保;


   4) 不得宣布或实施任何分红、或分配利润、或退回或分配股本金、或提取宝龙

环保任何资金,但正常经营需要和经丙方同意的除外;
                                     7
   5) 除非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i)签署、修订、修改或终止任何重要合同;(ii)

免除、取消、妥协或转让任何重要的权利或主张;或者(iii)发生任何重大的资金支出、

义务或责任,但正常经营需要的除外。


   3.   本协议过渡期内,除非转让方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期间产生的盈利或

亏损及风险由转让方和丙方按照增资后各自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但过渡期内因

转让方的未履行善良管理义务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对宝龙环保或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宝龙环保由此产生的亏损、损失及风险全部由转让方连带承担。


   4.   本条中的重大不利影响,系指阻碍宝龙环保的资产、业务、财务状况、经营

状况正常运作的情形;重大妨碍转让方、目标公司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情形;以及影

响本协议履行可能性的情形。


    第六条 本次交易费用的承担


  1. 本协议项下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交易税费,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让方和丙方各自分别承担。


  2. 目标公司应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承担丙方针对本次交易已发生的外聘律师、会

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目标公司治理


    1.在本次交易完成日后,原股东、丙方一致同意,宝龙环保董事会由五名人员

组成,其中丙方委派三名,原股东委派一名,另一名为管理团队人员,董事长由丙

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原股东委派的董事担任;宝龙环保设监事会,职工

监事一名,原股东委派一名,丙方委派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原股东委派的监事担任。


    2. 本次交易完成日后目标公司的高管团队为一名总经理、三名副总经理、一名
                                      8
财务总监、一名总工程师组成。其中,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丙方提名人选,由董事

会聘任;宝龙环保经营管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3.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 转让方及宝龙环保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   转让方对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权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除已向

丙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股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股权上

不存在设定质押、或任何影响股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目标股权也

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2.   转让方和宝龙环保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   转让方和宝龙环保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易完成

日及以后持续有效;


   4.   转让方向宝龙环保的历次出资均是真实的,且已全额缴纳,不存在抽逃注

册资本的情形;


   5.   转让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完成日前,未经丙方事

先书面允许,转让方不会向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宝龙环保股权

或者在其持有的宝龙环保股权上设定其他任何担保权益;


   6.   截至交易基准日,宝龙环保出资建设的尾气光学实验室、食堂、门卫室尚

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转让方及宝龙环保向丙方保证前述房产产权归属于宝龙环保,

不存在权属不清情形,并承诺最晚不迟于【2017】年【12】月【30】日前获得前述
                                    9
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7.    转让方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以后,转让方

应确保己方及其关联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或参与任何与宝龙环保及/或子公司相

竞争的业务或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业务与宝龙环保业务构成竞争关

系的任何实体的股权或权益;


   8.    转让方承诺,丙方成为宝龙环保股东后,转让方继续尽力协助丙方对宝龙

环保的经营管理,保证宝龙环保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并确保宝龙环保现有管理层配

合丙方监督宝龙环保的日常经营管理;


   9.    自宝龙环保成立后,转让方及其提名的公司董事从未在没有根据原宝龙环

保章程获得适当授权的前提下,以宝龙环保名义和/或导致宝龙环保发生任何债务;


   10.   本协议没有构成任何对转让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律的违反;


   11.   宝龙环保过去和现在任何时候均没有严重违反任何有关适用法律,可能造

成任何严重责任或刑事或行政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对宝龙环保从事其现有的业务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12.   宝龙环保没有进入任何破产程序。转让方提供和披露的宝龙环保的审计报

告、财务文件和资产负债表,包括股本、资产和负债、利润和亏损、收入以及其他

项目,反映了宝龙环保准确、真实的财务状况。 除了转让方向丙方提供的宝龙环保

的审计报告、财务文件和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债务和义务,宝龙环保不存在其他任

何性质的债务和义务(无论是绝对的、累积的、或有的、已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债

务或义务)。另外,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日前披露给丙方的有关宝龙环保的所有信息

真实地反映了宝龙环保的实际状况;


                                     10
   13.   除已向丙方批露和书面确认的情形外,宝龙环保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

质押、留置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并且不受任何出租、租用、融资租赁、延期付款或

其它类似协议的约束,所有上述资产均在宝龙环保的拥有或控制之下;


   14.   宝龙环保的任何资产均未受到涉及任何政府机关、其他实体或第三方的任

何命令、通知或程序的不利影响,也未受到由其之间订立的任何协议,或由宝龙环

保送达至该等政府机关、实体或第三方的任何通知的影响;


   15.   直至本协议生效日,宝龙环保的经营没有在实质上侵犯任何第三方包括知

识产权在内的任何权利,其中,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承诺就宝龙环保在生产过程中从

未使用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拥有的第 03113075.5 号发明专利“可调

谐激光的光波调制硬件结构及办法”涉及的专利技术并由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

机械研究所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否则,宝龙环保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转让方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16.   转让方同意,交易基准日前目标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

款,由转让方负责向债务人追索,若应收账款无法追偿形成呆坏账,由甲方和乙方

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17.   转让方同意,因交易完成日前由于转让方原因造成的宝龙环保的财务、税

务、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拨备、或有负债等事项导致宝龙环保发生损失的,则该等损

失由甲方和乙方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18.   直至本协议生效日,宝龙环保拥有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许可和资

质,且这些许可和资质不存在退回、吊销、限制或修改的可能,但因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宝龙环保的业务在所有实质方面都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资质、许可及其包含的条件的要求,若因资质问题造成宝龙环保遭
                                    11
受行政处罚或任何损失,则该等损失由转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9.   直至交易完成日,宝龙环保没有因为有害物质而对其使用的场地造成任何

环境污染,从而可能导致根据法律要求需承担清理的义务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的

义务;宝龙环保现在或将来不需要为了交易完成日前的原因而就环境事项作出重大

支出,且不存在任何情况可能导致违反与宝龙环保的业务有关的任何有关环境保护

的适用法律或导致在该等适用法律下产生任何重大责任;


   20.   除非另有规定,直至交易完成日,转让方应承担所有与宝龙环保税务有关

的风险,转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转让方可以证明该税务义务(i)与交易完

成日后的税务有关,且不构成由于本协议及其执行本协议所导致的税务义务(ii) 为

由于丙方在交易完成日后的交易或法律措施所导致的税务义务。


    第九条 丙方的声明与保证


    1.   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目标股权、对宝龙环保进行增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且经过有效批准和授权;


    2.   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转让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

完整的;


    3.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对宝龙环保的增资并向宝龙环保缴付新增出资。


    第十条 保密


    1.   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和履行的过程中,本协议各方已经或可能向本协议其它

方透露有关各自经营、财务状况、技术、业务发展及其它保密事项的秘密和私有信

息。获知上述信息的本协议各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三(3)年:
                                    12
    1)   保有上述保密信息的秘密性;及


    2) 除其各自员工为履行职责所需外,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实体透露有关保密信息。


    2.   上述保密义务的例外包括:(i) 保密信息接收方书面证明其在该保密信息批

露前已获得或知悉该保密信息,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或知悉的除外;(ii) 保密信息

已因不可归责于保密信息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悉,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保密;(iii)

保密信息系从第三方处获得,保密信息接收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有权批露该等信

息;以及(iv) 法律法规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或有权司法机关作出的不可上诉的最终判

决、裁定或命令要求批露或使用有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包括不限于违反声明、保证

及承诺条款或者未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


    2.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无条件履行其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所导致的守约

方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应直接与下列事项相关或因下列事项产生或与下列事项有

关联:


    1)保赔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


    2)保赔方未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3)损失方由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诉由而承担或产生的任何损失,而

    该等权利主张或诉由是由于保赔方的任何作为、不作为、事件、债务或责任导

    致的,但保赔方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本协议签署日之后至交易完成日前已向

    损失方充分披露并经损失方书面认可的除外,经该等披露并被认可的任何作为、

    不作为、事件、债务或责任不应构成对本协议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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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宝龙环保存在或有债务导致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3.   特殊赔偿


    在不影响丙方按照本协议可以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济的前提下,宝龙环保如果发

生或者遭受与下述事项相关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诺给予宝龙环保经济补偿及赔偿,

以保证宝龙环保不受任何损害:


    1) 因宝龙环保在交易完成日之前未履行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义务而产生的罚

款;


    2) 因宝龙环保在交易完成日之前任何违反适用法律的行为而导致的政府部门

或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投资、生产、运营、资质、许可、环境保护、劳

动法合规、商标或专利等方面等管理部门)对宝龙环保作出处罚决定;


    3) 因宝龙环保在交易完成日之前未充分履行签署的相关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

纷或针对宝龙环保在交易完成日前对任何人士的侵权责任而导致的滞纳金、赔偿款、

违约款;


    4) 因宝龙环保在交易完成日之前的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纠纷等或有负债事

项在交易完成日之后实际发生的。


    4.      损失方发现本协议所约定可能导致其损失情形的,损失方应与保赔方充分

合作,以谋求合法有效的途径,尽量降低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与损失相关的争议、

纠纷、诉讼、行动、程序等,未经保赔方事先书面同意,损失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放

弃其对第三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怠于主张行使其权利。对于因损失方怠于行使权

利或放弃权利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赔方无需对该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5.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向宝龙环保缴付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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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6.    本条之约定不排除损失方基于本协议以及适用法律而可以主张的任何其他

权利或寻求任何其他救济的权利。


    7.    转让方对转让方及宝龙环保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退出和终止


       1. 如果本协议生效且履行期间,转让方或宝龙环保严重违反其根据本协议作出

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并因此导致丙方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


       1) 丙方有权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在此等情形丙方没有义务支付任何款项;

或者


       2) 如丙方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须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或本次增资款中扣除损

失或损害。


       2. 如果转让方、目标公司未能完成第二、三条规定的任一先决条件,丙方有权

选择(不影响丙方在本协议下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1) 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者;


       2) 给予转让方一定期限的延期以进行补救并完成先决条件,或者;


       3) 继续履行协议,并就转让方未能满足先决条件而要求赔偿。


       3. 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不妨碍各方在该等终止之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


       4.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各方另行书面同意,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不影响守

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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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除外)。


   2.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

执行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须经甲方、丙方、宝龙环保有权代表签字盖章,经乙方签字,并于宝

龙环保股东会、丙方股东大会批准时生效。


   2.各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各方无权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利益,除非获得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

但本协议各方在此明确同意,丙方可以在没有其它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

本协议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由其指定的任何一关联方。


   4.除非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要求、或者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各方应对本

协议及其条款严格保密。


   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执壹份,其余用于

工商变更登记和备用,若工商变更登记版本与本协议版本不一致,以本协议版本的

约定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并购协议》之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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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丁苑林)(签字和手印):




丙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目标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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