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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2-16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6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48 号文《关于核准诚志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核准,公司向诚志科融控股
有限公司、北京金信卓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资金。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信卓华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珠海志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卓群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优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清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东方嘉
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华融渝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融文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在内的 10 名特
定投资者。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为 14.32 元/股,共发行股份 865,328,275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12,391,500,901.3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7,774,127.75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323,726,773.61 元。相关事项业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1181 号”《诚志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 4 家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管理专户。相关
事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8 日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单位: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15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日 14:20 时余额
    中国银行南昌市西湖支行          200,735,518,236          4,000,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南昌站前路支行    150,220,502,920,130,8856     4,00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南昌东湖支行     3605,0152,0150,0000,0169     2,325,843,306.44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         6989 09163             2,000,000,000.00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以及相关开户行按照各银行管理权限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
要条款如下:

    1、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
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5、开户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
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

    6、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证券
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