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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2017-01-14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仲裁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3、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处于仲裁受理阶段,无法预计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诚志通”、“申请人”)为诚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近日,珠海诚志通通知公司,因交易对手方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嘉兴兆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未按照《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珠海
诚志通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委托代理律师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五份《仲
裁申请书》。
    珠海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并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向珠海诚志通送达了
五份《受理仲裁通知书》,分别为珠海仲裁字(2017)第 5 号、6 号、7 号、8 号、
9 号,受理事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上述五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均为珠海诚志通,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晔,珠海诚
志通的委托代理律师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张晓玲律师、梁艳玲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
序号    仲裁案件                被申请人一
                                                   三、被申请人四
                         深圳市嘉兴兆业科技有
                         限公司
       珠 仲 裁 字 法定代表人:姚家宣              郑祖潮、林荟、陈云南
 1
       (2017)第 5 号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
                         井街道民主社区民主路
                         濠景时代 2 栋 1313 室。
                         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松
       珠 仲 裁 字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
 2                                                 郑祖潮、林荟、郭杰
       (2017)第 6 号 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
                         中展科技园厂房 2 栋 4
                         层 A 区。
                         深圳市嘉源达科技有限
                         公司
       珠 仲 裁 字 法定代表人:张时兴
 3                                                 郑祖潮、林荟、谭勇
       (2017)第 7 号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
                         井街道上星社区第二工
                         业区五层。
                         福州捷通盛通讯器材有
                         限公司
       珠 仲 裁 字 法定代表人:林宝珍
 4                                                 无
       (2017)第 8 号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交
                         通路 8 号三源花园 5#楼
                         201 单元
                         福州德广兴贸易有限公
       珠 仲 裁 字
  5                      司                        郑祖潮、林荟、郑辉
       (2017)第 9 号
                         法定代表人:郑辉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鳌
                          峰街道鳌江路 8 号福州
                          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
                          C1#写字楼 15 层 08 室。


(二)纠纷起因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纠纷起因
                              2015 年开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开展贸易
                          往来,并且先后签订多份《商品购销合同》,约定:
                          1.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手机并支付货款;2.
                          违约责任:需方(即本案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
                          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总货款万分之八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供方(即本案申请人)。鉴于以
         深圳市嘉兴兆
                          上情况,被申请人二、三、四作为被申请人一债务
         业科技有限公
                          的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履约保证书》,承诺由他
         司及连带清偿
   1                      们为被申请人一所欠申请人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人郑祖潮、
                          清偿责任。
         林荟、陈云南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向被申请人一供应
                          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初被申请人一也按合同
                          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从 2015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2 月 16 日期间的六份合同,被申请人
                          一收到货物和增值税发票后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截至今日仍欠申请人货款本金人民币
                          4,823,710.78 元。
         深圳小鸟科技         2015 年开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开展贸易
         有 限 公 司 及 连 往来,并且先后签订多份《商品购销合同》,约定:
   2     带 清 偿 责 任 人 1.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手机并支付货款;2.
         郑祖潮、林荟、 违约责任:需方(即本案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
         郭杰             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总货款万分之八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供方(即本案申请人)。鉴于以
                     上情况,被申请人二、三、四作为被申请人一债务
                     的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履约保证书》,承诺由他
                     们为被申请人一所欠申请人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一供应货
                     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初被申请人一也按合同约
                     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从 2015 年 11 月 12 日、
                     2015 年 11 月 13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的三份合
                     同,被申请人一收到货物和增值税发票后未履行全
                     部合同义务,截至今日仍欠申请人货款本金人民币
                     3,697,024.48 元。
                         2015 年开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开展贸易
                     往来,并且先后签订多份《商品购销合同》,约定:
                     1.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手机并支付货款;2.
                     违约责任:需方(即本案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
                     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总货款万分之八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供方(即本案申请人)。鉴于以
    深圳市嘉源达
                     上情况,被申请人二、三、四作为被申请人一债务
    科技有限公司
                     的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履约保证书》,承诺由他
3   及连带清偿责
                     们为被申请人一所欠申请人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任人郑祖潮、林
                     清偿责任。
    荟、谭勇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一供应货
                     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初被申请人一也按合同约
                     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从 2015 年 11 月 11 日-2015
                     年 11 月 23 日的两份合同,被申请人一收到货物和
                     增值税发票后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截至今日仍欠
                     申请人货款本金人民币 4,780,028.00 元。
4                        2015 年开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展贸易往
    福 州 捷 通 盛 通 来,并且先后签订多份《商品购销合同》,约定:
    讯 器 材 有 限 公 1.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手机并支付货款;2.
    司              违约责任:需方(即本案被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
                    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总货款万分之八计
                    算违约金支付给供方(即本案申请人)。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供应货物
                    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初被申请人也按合同约定履
                    行付款义务,但是,从 2015 年 11 月 25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六份合同,被申请人收到货物
                    和增值税发票后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截至今日仍
                    欠申请人货款本金人民币 14,815,528.52 元。为
                    此,被申请人于 2016 年 6 月向申请人出具《对账
                    单》,确认上述欠款事实。
                        2015 年开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开展贸易
                    往来,并且先后签订多份《商品购销合同》,约定:
                    1.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手机并支付货款;2.
                    违约责任:需方(即本案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
                    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总货款万分之八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供方(即本案申请人)。鉴于以
    福州德广兴贸
                    上情况,被申请人二、三、四作为被申请人一债务
    易有限公司及
                    的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履约保证书》,承诺由他
5   连带清偿责任
                    们为被申请人一所欠申请人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人郑祖潮、林
                    清偿责任。
    荟、郑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一供应货
                    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初被申请人一也按合同约
                    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从 2015 年 11 月 17 日、
                    2015 年 11 月 25 日的两份合同,被申请人一收到
                    货物和增值税发票后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截至今
                    日仍欠申请人货款本金人民币 2,914,141.30 元。
(三)仲裁请求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4,823,710.7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
                          万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
         深 圳 市 嘉 兴 兆 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 1,284,343.29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元)(详见附表《违约金计算表》)。以上金额暂合
         司 及 连 带 清 偿 计人民币 6,108,054.07 元。
   1
         责任人郑祖潮、        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林荟、陈云南     155,30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为被申请人一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1、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3,697,024.4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
                          万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
                          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 989,221.86
         深圳小鸟科技
                          元)(详见附表《违约金计算表》)。以上金额暂合
         有限公司及连
                          计人民币 4,686,246.34 元。
   2     带清偿责任人
                               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郑祖潮、林荟、
                          130,069.00 元。
         郭杰
                               3、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为被申请人一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深圳市嘉源达          1、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3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780,028.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
    及 连 带 清 偿 责 万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
    任人郑祖潮、林 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 1,269,624.10
    荟、谭勇         元)(详见附表《违约金计算表》)。以上金额暂合
                     计人民币 6,049,652.1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54,394.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为被申请人一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14,815,528.52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
                     万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
    福 州 捷 通 盛 通 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 3,673,314.42
4   讯 器 材 有 限 公 元)(详见附表《违约金计算表》)。以上金额暂合
    司               计人民币 18,488,842.94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85,50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1、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2,914,141.3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
                     万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
    福州德广兴贸
                     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 769,536.17
    易有限公司及
                     元)(详见附表《违约金计算表》)。以上金额暂合
5   连带清偿责任
                     计人民币 3,683,677.47 元。
    人郑祖潮、林
                          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荟、郑辉
                     106,00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为被申请人一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由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如下:
    1、珠海诚志通诉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科技”)
    事   由:珠海诚志通于 2015 年 5 月-6 月与科特科技签订了三份《商品购销
合同》,由珠海诚志通向科特科技提供 10.1 寸液晶显示屏 3000 片、KT-002 主板
12400 片,货款合计 5,070,492.00 元。合同签订后珠海诚志通向科特科技交付
了货物,并全额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科特科技仅支付了合计 957,600.00 元
的货款,拖欠珠海诚志通货款合计 4,112,892.00 元。科特科技的行为构成违约,
珠海诚志通要求法院判令科特科技支付尚欠的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涉案金额:546.63 万元(含被告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用)
    诉讼状态:珠海诚志通已向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科特科技,后科特科技
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更改诉讼地为深圳,香洲区人民法院已驳回其请求,科特
科技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等待中级法院的裁定。
    2、珠海诚志通诉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一化”)
    事   由:珠海诚志通于 2015 年 9 月-10 月与福州一化签订了七份《工矿产
品供需合同》,由珠海诚志通向福州一化采购氯酸钠 1862 吨,总货款合计
6,423,900.00 元。合同签订后,福州一化按照珠海诚志通的《发货指令单》只
发出 114 吨氯酸钠,余下的 1748 吨氯酸钠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前被第三方冒用
珠海诚志通名义提取完毕。经多次催告,福州一化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珠海诚志
通要求法院判令福州一化返还预付货款,并且赔偿珠海诚志通可得利益损失及利
息损失。
    涉案金额:630.09 万元(含被告应支付的预付货款、利息损失、预期利益
损失、诉讼费用)
    诉讼状态:该案已开庭,正在审理当中。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仲裁事项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普通程序)珠仲裁字(2017)第
5、6、7、8、9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