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06-20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2、案件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3、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处于诉讼受理阶段,无法预计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诚志通”、“原告”)为诚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近日,公司接到通知,珠海诚志通与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包头北驰”)、珠海市拓华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拓华”)因买卖合
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三宗诉讼事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以上三宗诉
讼请求决定立案审理,并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向珠海诚志通送达了三份《受理案
件通知书》,案件编号分别为(2017)粤 0402 民初 5484 号、(2017)粤 0402 民
初 5486 号、(2017)粤 0402 民初 5506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述三宗诉讼的原告均为珠海诚志通,其法定代表人为王学顺。珠海诚志通
诉包头北驰两宗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张晓玲律师、
梁艳玲实习律师;诉珠海拓华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谢婉
婷律师。
被告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诉讼案件 被告一 其他被告
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 被告二:蓬莱北驰车轮
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素琴 法定代表人:冯素琴
(2017)粤 0402
1 住所:包头市东河区巴 住所:蓬莱市经济开发
民初 5486 号
彦塔拉东大街 区金创路 22 号
被告三:冯素琴
被告四:胡孝伟
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 被告二:蓬莱北驰车轮
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素琴 法定代表人:冯素琴
(2017)粤 0402
2 住所:包头市东河区巴 住所:蓬莱市经济开发
民初 5484 号
彦塔拉东大街 区金创路 22 号
被告三:冯素琴
被告四:胡孝伟
珠海市拓华矿产品有限
被告二:福建省顺昌县
公司
新拓华电冶有限公司
(2017)粤 0402 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莲
3 住所地:顺昌县新屯村
民初 5506 号 花路 71 号爱特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章赤民
9楼A
被告三:章赤民
法定代表人:章赤民
(二)纠纷起因
序号 被告 纠纷起因
包 头 北 驰 车 轮 2009 年 5 月珠海诚志通与包头北驰签订《国内销
1 有限责任公司 售合同》,向包头北驰采购车轮总成 28000 套,单
及 连 带 清 偿 责 价 408 元/套,总价 11,424,000 元。珠海诚志通以
任 人 蓬 莱 北 驰 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包头北驰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车轮有限公司、 800 万元,包头北驰收到货款后未按合同向珠海诚
冯素琴、胡孝伟 志通发货。珠海诚志通了解到包头北驰将货款用到
蓬莱北驰公司建厂,暂时无能力履行合同。随后,
双方于 2009 年 8 月签署《备忘录》,经协商一致解
除前述《国内销售合同》,约定包头北驰向珠海诚
志通退还货款本金 800 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
时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和包头北驰的法定代表
人冯素琴及胡孝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解除
后,由于包头北驰只向珠海诚志通偿还部分违约
金,未能按约按进度向珠海诚志通履行还款承诺,
至今拖欠珠海诚志通货款本金 800 万元及相应违
约金。
包头北驰与珠海诚志通有长期贸易往来,包头北驰
因资金周转困难,为履行双方于(2017)粤 0402
民初 5486 号案中签订的《国内销售合同》,请求珠
包 头 北 驰 车 轮 海诚志通临时提供资金购买原材料,以便顺利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 贸易合同。2009 年 6 月包头北驰分两次向珠海诚
及 连 带 清 偿 责 志通借款合计人民币 700 万元(第一次借款 420
2
任 人 蓬 莱 北 驰 万元,第二次借款 280 万元),借款期限均为 1 个
车轮有限公司、 月。包头北驰到期不能还款,在珠海诚志通的要求
冯素琴、胡孝伟 下,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和包头北驰的法定代表
人冯素琴及胡孝伟为欠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
双方多次商谈还款事宜,但包头北驰拖欠珠海诚志
通借款本金 7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
珠 海 市 拓 华 矿 珠海拓华曾向珠海诚志通采购铬矿,于 2014 年 1
产品有限公司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与珠海诚志通先后签订了 4
3
及 连 带 清 偿 责 份《商品购销合同》,共采购铬矿 4781.28 吨,采
任 人 福 建 省 顺 购金额 17,125,247.13 元。合同签订后,珠海诚志
昌 县 新 拓 华 电 通向珠海拓华交付全部货物,珠海拓华在收到上述
冶有限公司、章 货物后只向珠海诚志通支付部分欠款。珠海诚志通
赤民 不间断向珠海拓华催款,珠海拓华的法定代表人章
赤民、珠海拓华的关联公司福建省顺昌县新拓华电
冶有限公司为欠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截至起诉
之日,珠海拓华仍欠珠海诚志通货款本金
12,691,178.26 元未付。
(三)诉讼请求
序号 被告 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货款本金 800 万元及违
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2015 年 6 月 24 日前
5,516,000 元;2015 年 6 月 24 日后以货款本金 800
包头北驰车轮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2%计算至货款全部清
有限责任公司
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 7,676,000
及连带清偿责
元)。
1 任人蓬莱北驰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 220,943 元。
车轮有限公司、
3、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上述 1、2 项的债务承
冯素琴、胡孝伟
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一、二、三、
四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5,896,943 元。
包 头 北 驰 车 轮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700 万元及利
有限责任公司 息(利息计算方法:2015 年 6 月 24 日前利息
及 连 带 清 偿 责 4,826,500 元;2015 年 6 月 24 日后利息以借款本
2 任 人 蓬 莱 北 驰 金 7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2%计算至借款
车轮有限公司、 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利息为
冯素琴、胡孝伟 6,716,500 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212,856 元。
3、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上述 1、2 项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一、二、三、
四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3,929,356 元。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12,691,178.26 元
珠 海 市 拓 华 矿 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
产品有限公司 万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
及 连 带 清 偿 责 之日止;暂计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为 5,623,791
3 任 人 福 建 省 顺 元)。
昌 县 新 拓 华 电 2、被告二、三为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冶有限公司、章 任。
赤民 3、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8,314,969.26 元。
三、判决情况
上述诉讼事项已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三宗诉讼事项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三宗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 0402 民初 5484 号、
(2017)粤 0402 民初 5486 号、(2017)粤 0402 民初 5506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