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1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仲裁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3、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处于仲裁受理阶段,无法预计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诚志通”、“申请人”)为诚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近日公司接到通知,因交易对手方福州中恒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正 大实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未按照《商品购销合同》支付货款或发货,珠海诚志 通已委托代理律师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六份《仲裁申请书》。 珠海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并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向珠海诚志通送达了 六份《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普通程序),分别为珠仲裁字(2017)第 130 号、 131 号、132 号、133 号、134 号、135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上述六起仲裁案件的案由均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均为珠海诚志通,其法 定代表人为王学顺。珠海诚志通的委托代理律师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张晓玲律师、梁艳玲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仲裁案件 被申请人一 其他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二:吕伟春 福建省瑞隆科技开发有 被申请人三:林荟 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周海莹 法定代表人:周海莹 被申请人五:福建省世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洋 纪易迅股份有限公司 珠仲裁字 中路 350 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1 (2017)第 130 被申请人六:功名联展 号 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 苏格伦安吉机电实业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福州开发区正大实业有 限公司 珠仲裁字 法定代表人:吕玉晖 2 (2017)第 131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罗 无 号 星街道君竹路 47 号帝豪 花园 3#楼 1 层 05-31 店 面(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东佑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吕伟春 法定代表人:曹明伟 被申请人三:曹明伟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鼓 被申请人四:福建省世 珠仲裁字 西街道杨桥东路 8 号利 纪易迅股份有限公司 3 (2017)第 132 嘉大广场 1 号楼 602。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号 被申请人五:功名联展 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 苏格伦安吉机电实业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珠仲裁字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 4 (2017)第 133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东 无 号 街街道东街与仙塔街交 叉东南角鸿鑫大厦 5 楼 503。 福州中恒兴贸易有限公 司 被申请人二:林荟 珠 仲 裁 字 法定代表人:林桂长 被申请人三:林桂长 5 (2017)第 134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新 被申请人四:郑祖潮 号 港街道五一中路 169 号 利嘉城二期 16#楼 1926 单元。 被申请人二:吕伟春 福州恒大伟业贸易有限 被申请人三:朱健敏 公司 被申请人四:福建省世 法定代表人:朱健敏 纪易迅股份有限公司 珠 仲 裁 字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洋 6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2017)第 135 中街道八一七中路 766 被申请人五:功名联展 号 号一座五层 01、02、03 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 室。 苏格伦安吉机电实业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二)纠纷起因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纠纷起因 2015 年期间,申请人销售给被申请人一货值 近 5 千万元的手机,其中 2015 年 10 月 12 日,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 CZT-151-131-RL 的《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苹果手机 64G 的 1687 台,含税单价 6,235 元,苹果手机 128G 的 1 台, 福建省瑞隆科 含税单价 6,740 元,总金额为 10,525,185 元,被 技开发有限公 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 司及连带清偿 日,按万分之八计算支付违约金。2015 年 5 月 4 责任人吕伟春、 日,被申请人二、三、四作为被申请人一的连带责 1 林荟、周海莹、 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履约担保书》。 福建省世纪易 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 迅股份有限公 一交付了全部的货物,但被申请人一未依约付款。 司、功名联展科 在申请人的多次催款下,2016 年 4 月 8 日申请人 技有限公司 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还款协议》,2016 年 11 月 9 日被申请人一再次提供被申请人二、四、五、六作 为被申请人一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 具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书 》, 承 诺 为 被 申 请 人 一 就 CZT-151-131-RL《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 年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货值七 千多万元手机,双方基本按约履行合同。其中 2015 福 州 开 发 区 正 年 7 月 20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ZD-CZT-20150720 2 大 实 业 有 限 公 的《商品购销合同》及 2015 年 7 月 27 日签订的合 司 同编号为 ZD-CZT-20150727-1 的《商品购销合同》, 二 份 合 同 涉 及 苹 果 手 机 497 台 , 合 同 总 金 额 2,350,810 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货 款,收取货物之后销售给了申请人的下游客户。之 后由于申请人下游客户要求退货,经与被申请人协 商,被申请人同意退货退款。2015 年 12 月 9 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退回的手机,但被申请人至今 未退回相应货款 2,350,810 元。 2015 年 9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 了一份合同编号为 CZT-151-095-DY 的《商品购销 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苹 果手机 1515 台,含税单价 3,395.20 元,总金额 5,143,728 元,交货时间 2015 年 9 月,由被申请 人一自提货物。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 福州东佑电子 款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支付给 有限公司及连 申请人。2015 年 9 月 6 日,被申请人二、三作为 带清偿责任人 被申请人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履 吕伟春、曹明 3 约担保书》。 伟、福建省世纪 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 易迅股份有限 交付了全部的货物,但被申请人一未依约付款。在 公司、功名联展 申请人的多次催款下,2016 年 11 月 9 日被申请人 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五作为被申请人一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向申请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及《福建省世纪 易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江苏格伦安吉机 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承诺为被申请人一 就 CZT-151-095-DY《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所有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 年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货值六 联 通 华 盛 通 信 千多万的手机,其中 2015 年 6 月 9 日、2015 年 7 4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月 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分公司 LTHS-CZT-20150609、LTHS-CZT-20150701 的《商 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 购苹果手机共 2770 台,总金额 15,058,600 元;交 货时间分别为 2015 年 6 月、7 月。合同签订之后, 申请人先后三次将合计 9,152,596.61 元的货款汇 入被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交 货义务,至今仍欠申请人货值 6,781,940 元手机产 品未交付。 2015 年 9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价值近四千万元的多份 《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申请人一向申 请人采购手机的台数,含税单价,总金额,以及交 福州中恒兴贸 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被申请人一收到货物后在合同 易有限公司及 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约 5 连带清偿责任 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八计算支付违 人林荟、郑祖 约金。签订合同之时,被申请人二、三、四作为被 潮、林桂长 申请人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履约 担保书》。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已收到全部货 物,未足额支付货款,尚欠 10,677,292 元货款未 付。 2015 年 9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 福州恒大伟业 了一份合同编号为 CZT-151-094-HD 的《商品购销 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苹果 及连带清偿责 手机 1515 台、含税单价 3,395.20 元,总金额 任人吕伟春、朱 5,143,728 元,交货时间 2015 年 9 月,由被申请 健敏、福建省世 6 人一自提货物,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 纪易迅股份有 款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八计算支付违约金。 限公司、功名联 2015 年 9 月 6 日,被申请人二、三作为被申请人 展科技有限公 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履约担保 司 书》。 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 一交付了全部的货物,但被申请人一未依约付款。 在申请人的多次催款下,2016 年 11 月 19 日被申 请人四、五作为被申请人一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向申请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及《福建省世纪 易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江苏格伦安吉机 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承诺为被申请人一 就 CZT-151-094-HD《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所有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仲裁请求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福 建 省 瑞 隆 科 10,525,18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万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 司 及 连 带 清 偿 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4,690,022.44 责任人吕伟春、 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5,215,207.4 元。 1 林荟、周海莹、 二、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7,853 福 建 省 世 纪 易 元。 迅 股 份 有 限 公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六为被申请人 司、功名联展科 一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技有限公司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五、六承担本 案全部仲裁费用。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货款人民币 2,350,81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应退还货款的万 福州开发区正 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 2 大实业有限公 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1,139,294.29 司 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3,490,104.29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78,734 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5,143,72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万分 福州东佑电子 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 有限公司及连 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2,394,919.76 元)。 带清偿责任人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7,538,647.76 元。 吕伟春、曹明 3 二、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42,020 伟、福建省世纪 元。 易迅股份有限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五为被申请人一第 公司、功名联展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科技有限公司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五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编号 LTHS-CZT-20150609、LTHS-CZT-20150701《商品购 销合同》。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货款人民币 联 通 华 盛 通 信 6,781,94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万分 4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 分公司 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3,872,440.59 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0,654,380.59 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80,070 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福州中恒兴贸 10,677,292.04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 易有限公司及 万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 5 连带清偿责任 之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4,583,127.41 人林荟、郑祖 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5,260,419.4 元。 潮、林桂长 二、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8,067 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为被申请人一第一、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承担本案全部仲 裁费用。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福 州 恒 大 伟 业 5,143,72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万分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 及 连 带 清 偿 责 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2,394,919.76 元)。 任人吕伟春、朱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7,538,647.76 元。 6 健敏、福建省世 二、裁 决 被 申 请 人 一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律 师 费 纪 易 迅 股 份 有 142,020 元。 限公司、功名联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五为被申请人一第 展 科 技 有 限 公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五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已由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仲裁事项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普通程序)珠仲裁字(2017)第 130 号、131 号、132 号、133 号、134 号、135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