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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2017-06-28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1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仲裁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3、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处于仲裁受理阶段,无法预计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诚志通”、“申请人”)为诚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近日公司接到通知,因交易对手方福州中恒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正
大实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未按照《商品购销合同》支付货款或发货,珠海诚志
通已委托代理律师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六份《仲裁申请书》。
    珠海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并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向珠海诚志通送达了
六份《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普通程序),分别为珠仲裁字(2017)第 130 号、
131 号、132 号、133 号、134 号、135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上述六起仲裁案件的案由均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均为珠海诚志通,其法
定代表人为王学顺。珠海诚志通的委托代理律师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张晓玲律师、梁艳玲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仲裁案件            被申请人一               其他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二:吕伟春
                        福建省瑞隆科技开发有      被申请人三:林荟
                        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周海莹
                        法定代表人:周海莹        被申请人五:福建省世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洋      纪易迅股份有限公司
         珠仲裁字
                        中路 350 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1    (2017)第 130
                                                  被申请人六:功名联展
            号
                                                  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
                                                  苏格伦安吉机电实业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福州开发区正大实业有
                        限公司
         珠仲裁字       法定代表人:吕玉晖
  2    (2017)第 131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罗                无
            号          星街道君竹路 47 号帝豪
                        花园 3#楼 1 层 05-31 店
                         面(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东佑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吕伟春
                        法定代表人:曹明伟        被申请人三:曹明伟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鼓      被申请人四:福建省世
         珠仲裁字       西街道杨桥东路 8 号利     纪易迅股份有限公司
  3    (2017)第 132   嘉大广场 1 号楼 602。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号                                    被申请人五:功名联展
                                                  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
                                                  苏格伦安吉机电实业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珠仲裁字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
4    (2017)第 133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东               无
             号      街街道东街与仙塔街交
                     叉东南角鸿鑫大厦 5 楼
                     503。
                     福州中恒兴贸易有限公
                     司                      被申请人二:林荟
     珠 仲 裁 字 法定代表人:林桂长          被申请人三:林桂长
5    (2017)第 134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新 被申请人四:郑祖潮
     号              港街道五一中路 169 号
                     利嘉城二期 16#楼 1926
                     单元。

                                             被申请人二:吕伟春
                     福州恒大伟业贸易有限
                                             被申请人三:朱健敏
                     公司
                                             被申请人四:福建省世
                     法定代表人:朱健敏
                                             纪易迅股份有限公司
     珠 仲 裁 字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洋
 6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2017)第 135 中街道八一七中路 766
                                             被申请人五:功名联展
     号              号一座五层 01、02、03
                                             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
                     室。
                                             苏格伦安吉机电实业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春
(二)纠纷起因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纠纷起因
                               2015 年期间,申请人销售给被申请人一货值
                          近 5 千万元的手机,其中 2015 年 10 月 12 日,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
                          CZT-151-131-RL 的《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苹果手机 64G 的 1687
                          台,含税单价 6,235 元,苹果手机 128G 的 1 台,
         福建省瑞隆科
                          含税单价 6,740 元,总金额为 10,525,185 元,被
         技开发有限公
                          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
         司及连带清偿
                          日,按万分之八计算支付违约金。2015 年 5 月 4
         责任人吕伟春、
                          日,被申请人二、三、四作为被申请人一的连带责
   1     林荟、周海莹、
                          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履约担保书》。
         福建省世纪易
                               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
         迅股份有限公
                          一交付了全部的货物,但被申请人一未依约付款。
         司、功名联展科
                          在申请人的多次催款下,2016 年 4 月 8 日申请人
         技有限公司
                          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还款协议》,2016 年 11 月 9
                          日被申请人一再次提供被申请人二、四、五、六作
                          为被申请人一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
                          具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书 》, 承 诺 为 被 申 请 人 一 就
                          CZT-151-131-RL《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 年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货值七
                          千多万元手机,双方基本按约履行合同。其中 2015
         福 州 开 发 区 正 年 7 月 20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ZD-CZT-20150720
  2      大 实 业 有 限 公 的《商品购销合同》及 2015 年 7 月 27 日签订的合
         司               同编号为 ZD-CZT-20150727-1 的《商品购销合同》,
                          二 份 合 同 涉 及 苹 果 手 机 497 台 , 合 同 总 金 额
                          2,350,810 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货
                     款,收取货物之后销售给了申请人的下游客户。之
                     后由于申请人下游客户要求退货,经与被申请人协
                     商,被申请人同意退货退款。2015 年 12 月 9 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退回的手机,但被申请人至今
                     未退回相应货款 2,350,810 元。
                         2015 年 9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
                     了一份合同编号为 CZT-151-095-DY 的《商品购销
                     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苹
                     果手机 1515 台,含税单价 3,395.20 元,总金额
                     5,143,728 元,交货时间 2015 年 9 月,由被申请
                     人一自提货物。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
    福州东佑电子
                     款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支付给
    有限公司及连
                     申请人。2015 年 9 月 6 日,被申请人二、三作为
    带清偿责任人
                     被申请人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履
    吕伟春、曹明
3                    约担保书》。
    伟、福建省世纪
                         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
    易迅股份有限
                     交付了全部的货物,但被申请人一未依约付款。在
    公司、功名联展
                     申请人的多次催款下,2016 年 11 月 9 日被申请人
    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五作为被申请人一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向申请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及《福建省世纪
                     易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江苏格伦安吉机
                     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承诺为被申请人一
                     就 CZT-151-095-DY《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所有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 年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货值六
    联 通 华 盛 通 信 千多万的手机,其中 2015 年 6 月 9 日、2015 年 7
4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月 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分公司           LTHS-CZT-20150609、LTHS-CZT-20150701 的《商
                     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
                     购苹果手机共 2770 台,总金额 15,058,600 元;交
                     货时间分别为 2015 年 6 月、7 月。合同签订之后,
                     申请人先后三次将合计 9,152,596.61 元的货款汇
                     入被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交
                     货义务,至今仍欠申请人货值 6,781,940 元手机产
                     品未交付。
                            2015 年 9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价值近四千万元的多份
                     《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申请人一向申
                     请人采购手机的台数,含税单价,总金额,以及交
    福州中恒兴贸
                     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被申请人一收到货物后在合同
    易有限公司及
                     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约
5   连带清偿责任
                     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八计算支付违
    人林荟、郑祖
                     约金。签订合同之时,被申请人二、三、四作为被
    潮、林桂长
                     申请人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履约
                     担保书》。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已收到全部货
                     物,未足额支付货款,尚欠 10,677,292 元货款未
                     付。
                            2015 年 9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
    福州恒大伟业
                     了一份合同编号为 CZT-151-094-HD 的《商品购销
    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苹果
    及连带清偿责
                     手机 1515 台、含税单价 3,395.20 元,总金额
    任人吕伟春、朱
                     5,143,728 元,交货时间 2015 年 9 月,由被申请
    健敏、福建省世
6                    人一自提货物,被申请人一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
    纪易迅股份有
                     款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八计算支付违约金。
    限公司、功名联
                     2015 年 9 月 6 日,被申请人二、三作为被申请人
    展科技有限公
                     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履约担保
    司
                     书》。
                            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
                          一交付了全部的货物,但被申请人一未依约付款。
                          在申请人的多次催款下,2016 年 11 月 19 日被申
                          请人四、五作为被申请人一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向申请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及《福建省世纪
                          易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江苏格伦安吉机
                          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承诺为被申请人一
                          就 CZT-151-094-HD《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所有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仲裁请求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福 建 省 瑞 隆 科 10,525,18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万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
         司 及 连 带 清 偿 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4,690,022.44
         责任人吕伟春、 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5,215,207.4 元。
   1     林荟、周海莹、 二、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7,853
         福 建 省 世 纪 易 元。
         迅 股 份 有 限 公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六为被申请人
         司、功名联展科 一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技有限公司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五、六承担本
                          案全部仲裁费用。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货款人民币
                          2,350,81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应退还货款的万
         福州开发区正
                          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
   2     大实业有限公
                          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1,139,294.29
         司
                          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3,490,104.29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78,734 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5,143,72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万分
    福州东佑电子
                     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
    有限公司及连
                     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2,394,919.76 元)。
    带清偿责任人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7,538,647.76 元。
    吕伟春、曹明
3                    二、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42,020
    伟、福建省世纪
                     元。
    易迅股份有限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五为被申请人一第
    公司、功名联展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科技有限公司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五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编号
                     LTHS-CZT-20150609、LTHS-CZT-20150701《商品购
                     销合同》。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货款人民币
    联 通 华 盛 通 信 6,781,94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万分
4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
    分公司           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3,872,440.59 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0,654,380.59 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80,070
                     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福州中恒兴贸
                     10,677,292.04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
    易有限公司及
                     万分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
5   连带清偿责任
                     之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4,583,127.41
    人林荟、郑祖
                     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5,260,419.4 元。
    潮、林桂长
                     二、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8,067
                          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为被申请人一第一、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承担本案全部仲
                          裁费用。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人民币
         福 州 恒 大 伟 业 5,143,72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的万分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之八,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
         及 连 带 清 偿 责 止,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 2,394,919.76 元)。
         任人吕伟春、朱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7,538,647.76 元。
   6     健敏、福建省世 二、裁 决 被 申 请 人 一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律 师 费
         纪 易 迅 股 份 有 142,020 元。
         限公司、功名联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五为被申请人一第
         展 科 技 有 限 公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四、五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已由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仲裁事项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普通程序)珠仲裁字(2017)第
130 号、131 号、132 号、133 号、134 号、135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