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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12-06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11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珠海诚志通”或“申请人”)与深圳市嘉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源达”或“被申请人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珠海诚志通向珠海仲裁委员
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裁决嘉源达偿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并
裁决其他三名被申请人郑祖潮(被申请人二)、林荟(被申请人三)、谭勇(被申
请人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海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审理,案件编号为珠仲裁字
(2017)第 7 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 月 1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
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已于近日审理完毕该案,并出具了《裁决书》,裁决
如下:
    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4,780,028.00 元及以上所述货款金
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12 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4,394 元;
    3、被申请人二郑祖潮、被申请人三林荟对被申请人一嘉源达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
给申请人。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51,095 元,由被申请人一、二、三承担,申请人已预缴
51,095 元,本会不予退还,由三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裁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申
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珠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定。由于上述被申请人是否会在本裁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追讨上述款项,若上述申请人不履行裁决书,公司将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珠仲裁字(2017)第 7 号;
    2、珠海仲裁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公告。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