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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2017-12-09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118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仲裁申请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3、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处于仲裁受理阶段,无法预计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今上”)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安徽今上 75%股权,上
海今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上实业”)持有安徽今上 25%股权。安徽今
上经营范围: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制造;ITO 导电玻璃、显示器玻璃、真空镀膜
玻璃、手机屏幕玻璃、各种规格的模组、触摸屏、显示器以及相关玻璃配套设备
及原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今上实业、曹树龙和张雁(以上三方简称“交易对方”
或“承诺方”、“被申请人”)签署收购安徽今上股权的《投资并购协议》、《投
资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等文件约定,承诺方未如约
完成安徽今上 2016 年业绩承诺,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
司 2016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进行补偿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自 2017 年 1 月公司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开始与承诺方进行谈判和协商。虽经多
次沟通,公司与承诺方一直未能对利润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承诺方未在上述
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补偿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委托代理律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并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向公司送达了
《DS20171410 号投资并购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编号(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
056644 号、第 056646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本次仲裁事项的申请人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龙大伟。委托代
理律师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徐扬律师、李静律师。
    本次仲裁事项的被申请人共三人,其中:
    被申请人一:上海今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树龙,住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菲拉路 45 号全幢楼 2 层 E1 室;
    被申请人二:曹树龙,男,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滁州市,身份证号
3401041969XXXXXXXX;
    被申请人三:张雁,女,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滁州市,身份证号
3423261969XXXXXXXX;该被申请人为曹树龙妻子。

(二)纠纷起因

    2015 年 3 月 1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今上实业、曹树龙和张雁签署了《投
资并购协议》、《投资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根据
协议约定,上述被申请人就安徽今上 2015 年、2016 年度业绩作出了承诺。

    其中,依据 2017 年 2 月 28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
审字[2017]001761 号《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安徽今上 2016
年实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7,991.2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6,483.43 万元,未实现其承诺净利润 12,000 万元。

    公司依据上述协议约定要求上述被申请人进行兑现业绩补偿承诺,并就补偿
事宜与被申请人进行多次谈判和协商,但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之日,未能达
成补偿意见,上述被申请人未能支付利润补偿款及违约金。


(三)仲裁请求
    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利润补偿金额
76,800,110.23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违约金
7,104,010.20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上述被申请人一应支付款项承担连
带责任。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已于近日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分别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上述法院依法查封
被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资产。
    2017 年 12 月 8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
同时已将本案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并出具了《DS20171410 号投资并购协
议争议案财产保全事宜》,编号(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 056609 号、第 056642
号、第 056645 号,请求法院依规予以裁定。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仲裁事项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S20171410 号投资并购协议争议案仲裁
通知》,编号:(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 056644 号、第 056646 号;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S20171410 号投资并购协议争议案财产
保全事宜》,第 056609 号、第 056642 号、第 056645 号;
    3、《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