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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1-06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2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珠海诚志通”)因与福州捷通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盛”)
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珠海仲裁委员会
已受理,案件编号为珠仲裁字(2017)第 8 号。仲裁当事人、纠纷起因、仲裁请
求等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 月 1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已于近日审理完毕该案,并出具了《裁决书》,编号:
珠仲裁字(2017)第 8 号,裁决如下:
    1、捷通盛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诚志通支付货款
14,815,528.52 元,支付律师费 285,500 元,合计人民币 15,101,028.52 元;
    2、捷通盛在本裁决书送达日起七日内,向珠海诚志通支付违约金,前项裁
决未付货款本金 14,815,528.52 元中的 472,977.50 元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
6,012,600 元自 2016 年 1 月 30 日起,1,453,045 元自 2016 年 1 月 30 日起,
802,428.80 元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1,763,037.36 元自 2016 年 2 月 16 日起,
4,311,439.86 元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分别按年利率 24%计算给付至每笔货款
本金清偿之日止;
    3、驳回珠海诚志通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捷通盛未按本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11,692 元,由捷通盛负担。珠海诚志通已经交纳仲裁费
111,692 元,本会不予退还,由捷通盛在履行上述裁决事项时一并给付珠海诚志
通。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定。由于捷通盛是否会在本裁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影响。若捷通盛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将积极追讨上述款项,并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珠仲裁字(2017)第 8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