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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0-30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

改、补充和完善,该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情

况如下: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