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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业绩承诺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1-04-19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业绩承诺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ongguanglawfirm.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38 号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 8 层
       邮编:100053 电话:(010)83557500 传真:(010)83557560
                                                                目 录

目 录 ........................................................................................................................................ 1

正 文 ........................................................................................................................................ 4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4

二、业绩承诺主要约定 ............................................................................................................ 4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 7

四、业绩承诺确认情况 ............................................................................................................ 8

五、已履行程序 ........................................................................................................................ 8

六、核查意见 ............................................................................................................................ 9




                                                                       1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业绩承诺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诚志股份”)
的委托,就公司以向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科融”)等 10 名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用所募集资金购买北京清控金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南京诚志清洁
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惠生(南京)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诚志”)
99.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诚志科融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认
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
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
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
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
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
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
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涉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相关事宜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正 文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
临时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以及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48 号文《关于核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6 年通过向诚志科融等 10 名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并以所募集资金以现金的支付方式购买了北京清控金信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投资”)所持有的南京诚志 99.6%的股份。

    根据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核发的南京诚志《营业执照》、《南
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南京诚志 110,978.5714 万
股股份已过户至诚志股份名下,诚志股份持有南京诚志 99.6%股份。


    二、业绩承诺主要约定


    鉴于本次交易中,诚志股份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
一方面间接持有标的公司权益、另一方面又通过控股子公司诚志科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认购。根据《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 1 月 15 日)的
规定,诚志科融(作为协议乙方)与诚志股份(作为协议甲方)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签
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业绩承诺期间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
次交易中的标的资产变更至甲方名下之日,为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之日。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五个
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若本次购买资产于 2016 年实施完毕,则业绩
承诺期间为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五年,即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若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

    (二)业绩承诺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按照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净利润预测数。若本
次购买资产于 2016 年实施完毕,则乙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67,127 万元、68,349 万元、76,402 万元、88,230 万元及 101,632 万元。

    (三)补偿安排

    1、业绩补偿安排

    (1)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甲方将在上述第一条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间惠
生能源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就实现利润数与该年度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由会计师事
务所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业绩承诺期间前三年届满,若标的公司前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对应期间的累
计承诺净利润,则乙方须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期间的第四年和第五年,
若标的公司截至当年年末自利润补偿期间第一年起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对应期间的
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乙方须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

    在计算实现利润数时,不考虑甲方向标的公司投入的本次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产生
的损益。

    (2)若触发补偿条件,则由乙方以所持甲方股票向甲方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




                                        5
如下:

    ① 业绩承诺期间前三年

    补偿的股份数量=(前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前三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
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清华控股对标
的资产间接享有的权益比例

    ② 业绩承诺期间第四年及第五年

    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年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清华控股对标的资产间接享有的权益比例-已补偿股份数量

    若上述各期计算的应补偿股数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
回。

    (3)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4)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配的,现金分配的部分由乙方向甲方作相
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2、减值补偿

    (1)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甲方应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清华控股对标
的资产间接享有的权益比例>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则乙
方应另行补偿股份。

    (2)乙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清
华控股对标的资产间接享有的权益比例÷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股
份总数

    (3)前述减值额为甲方购买标的公司 99.60%股份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价
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6
    3、补偿总数

    股份补偿总数累计不超过清华控股在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中按照其间接享有的权益
比例对应的部分与乙方实际认购股份数量的孰低值。

    4、补偿股份的处理

    双方同意,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承诺期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由甲方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在甲方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回购股份的议案后 30 日内,甲方应即开始办理相关股份
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5、补偿程序

    如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需进行股份补偿的,甲方应在相应之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确定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
接到通知后 30 个交易日内(如因审批程序未完成可相应顺延)将应补偿的股份(无论
该等股份是否在锁定期内)划转至甲方指定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并配合甲方完成后续
回购注销事宜。补偿股份划转至专门账户后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诚志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南京诚志业绩承诺期间业绩完成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绩考核期         2016 年-2018 年累计       2016-2019 年累计      2016 年-2020 年累计
    扣非后净利润                  249,978.86               315,297.77             383,254.84
      承诺业绩                    211,878.00               300,108.00             401,740.00
       完成率                       117.98%                  105.06%                 95.40%

    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诚志股份就收购标的公司所形成的商誉及相关资
产组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是否存在减值情形,聘请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该公司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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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业务所形成的商誉及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中
铭评报字[2021]第 2022 号)。根据该份评估报告,诚志股份并购标的公司所形成的商誉
及相关资产组公允价值合计为 1,018,319.49 万元,可收回金额不低于 1,054,278.22 万元。
诚志股份收购标的公司所形成的商誉及相关资产组不存在减值情形。


       四、业绩承诺确认情况


    标的公司依据 2016 年 4 月 13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在
前二个考核期业绩完成率分别为:117.98%、105.06%,均超额完成。2020 年,全球爆
发新冠病毒疫情,此次疫情属不可抗力,标的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疫
情及相关抗疫措施对标的公司的下游需求和产品价格造成巨大冲击。经各方努力,标的
公司积极开展自救减损,在经受疫情巨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最后一个考核期即五年累
计业绩完成率仍达到 95.40%,超过了 90%,应当确认完成,在履行相应程序后,结束
业绩承诺限制。


       五、已履行程序


    (一)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确认 2016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业绩承诺完成的议案》等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1、南京诚志在业绩承诺期间距当初的业绩承诺有少部分差额,其主要原因是本次
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对其下游需求和产品价格造成巨大冲击,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南京诚志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了通知,也采取了积极的抗疫措施
并及时自救减损。

    2、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关于“不
可抗力”的认定,以及业绩完成情况确认符合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关于上市
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 6 月 17 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2020 年 5 月 10 日)等),
同时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8
    3、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可视同完成业绩承诺的方案,并同意将《关于确认 2016 年度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业绩承诺完成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确认 2016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业绩承诺完成的议案》。经审核,监事
会认为:本次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属不可抗力,标的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南京诚志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知,并已通过多方努力及时开展自救减损,2016 年
-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累计完成率为 95.40%,考虑到 2020 年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
监事会认为可视同完成业绩承诺。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规以及业绩完成情况确认符合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疫情以
及相应防控措施的性质,我国立法机构明确其为不可抗力(2020 年 2 月 10 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证监会就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
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情形,指出在上市公司会同业绩承诺方对标的资产业绩受
疫情影响情况做出充分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
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2020 年 5 月 10 日,证监会有关部
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8.2 条约定,“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法履行其义务以及由于
不可抗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不承担责任。本协议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给本次交
易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双方在其经营方面遭受的延误减轻到最低程度。”


                                       9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诚志业绩完成情况受到本次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
属不可抗力,本次确认视同业绩承诺完成不违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
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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