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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5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
“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本年度提前施行该事
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于 2022 年报开始执行上
述企业会计政策。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 15 号解释、16 号解释的内容要求。除上
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5 号解释相关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
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
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
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
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
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
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16 号解释相关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
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
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
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
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
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
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
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
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
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
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
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解释16号的规定和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由于公司 2022 年当年度及之前未涉及上述准则解释的相关事项,故本次准
则解释的发布对公司 2022 年度报告不存在追溯调整的影响,对 2022 年当期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