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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8-109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9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

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凉州区清源镇新西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西村”)和凉州区清源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

简称“新东村”)诉兰州志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

两份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为

第三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原告:凉州区清源镇新西村村民委员会、凉州区清源镇新东村村民委

员会

       (2)被告:兰州志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婷,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3)第三人:

       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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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②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华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

    原告新西村、新东村的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支付新西村、新东村2017年土

地租赁费分别为1,602,896.00元和375,080.00元,共计1,977,976.00元;②支付

原告新西村、新东村村组干部管理费分别为114,081.00元和26,019.00元,共计

140,100.00元;③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事由:2016年11月2日,原告新西村、新东村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新西村、新东村将共计4944.94亩土地(分别是4007.24

亩、937.7亩)租赁给被告用于种植酿酒葡萄,租期30年,租金每亩800元。新西

村每年租金共计3,205,792.00元、新东村每年租金共计750,160.00元,约定按每

年每亩20元标准向村组干部支付管理费,其中新西村80,144.80元/年、新东村

18,754.00元/年,双方约定上述款项于每年3月31前一次性缴纳。2017年4月10日,

被告分别支付原告新西村、新东村一半流转费(2017年度流转费,即租赁费)后,

其余流转费及管理费等再未支付。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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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兰州志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支付新西村、

新东村2017年土地租赁费1,602,896.00元和375,080.00元,共计1,977,976.00

元;分别支付新西村、新东村村组干部管理费为80,144.80元和18,754.00元,共

计988,98.80元;

    2、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义务。

    3、驳回原告新西村、新东村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新西村、新东村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0,254.00元和7,320.00元,共计

27,574.00元,由兰州志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公司对兰州志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新西

村、新东村2017年土地租赁费共计1,977,976.00元,新西村、新东村村组干部管

理费共计988,98.80元;合计2,076,874.80元承担连带偿付义务;新西村、新东

村案件受理费共计27,574.00元,由兰州志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共同负担。

    六、 有关本次土地流转纠纷的相关说明

    1、2018年6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胡振平先生收到凉州区公安凉

公(治)唤字[2018]50号《传唤证》,事由是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经

核实,“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指兰州志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付新西村、新东

村的土地租赁费及村组干部管理费。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披露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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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凉州区公安局传唤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50)。

    2、2015年1月20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现更名为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萄酒公司”)与新东

村以及新西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签署了《凉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流转的土地面积约5000亩,合同期限为30年。2016年11月2日,新东村、新西村

与葡萄酒公司协商签署了解除上述土地流转合同的协议。同日,兰州志翔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新东村、新西村签署了新的土地流转

合同。本判决涉及的支付金额系葡萄酒公司与新东村、新西村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后,被告欠付新东村、新西村的土地流转费及管理费等。

    3、对于本次公司“承担连带偿付义务”的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民初7412号、(2017)甘0602

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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