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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8-14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5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
公司的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3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的三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8月2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14
日、2018年6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17-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3)、《关于收到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告编号:2018-25)、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2)。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        备   注
                                                                         第一批诉讼股
      袁琴美    21,669,377.00    21,669,377.00        150,147.00
                                                                         民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②原告: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        备   注
                                                                         第四批诉讼股
     王东明       31,421.29        31,421.29            586.00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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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嘉德   4,414,656.69     4,414,656.69          42,117.00
                                                                     民
     合 计    4,446,077.98     4,446,077.98          42,703.00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龙,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①、被告皇台公司赔偿袁琴美、王东明及戴嘉德经济损失分别为21,669,377.00元、
31,421.29元及4,414,656.69元,共计26,115,454.98元。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皇台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一)原告袁琴美、王东明及戴嘉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3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26,115,454.98元,案件受理费共计192,850.00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第一批10名投资者的诉讼,公司已在2017年年报中计提预计负债23,116,480.72元(包
含本次判决袁琴美案件的一审判决金额21,669,377.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47.00元)。
由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根据王东明及戴嘉德诉讼案的一审判决,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4,488,780.98元(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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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共计42,703.00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赔偿金额共计4,446,077.98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
出)。由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4,488,780.98元。
    原告袁琴美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兰州中院已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甘
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民终428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兰州中院重审。对于本案,公司将再此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0号、(2018)甘01民初566号、(2018)
甘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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