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8-14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5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
公司的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3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的三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8月2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14
日、2018年6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17-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3)、《关于收到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告编号:2018-25)、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2)。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 备 注
第一批诉讼股
袁琴美 21,669,377.00 21,669,377.00 150,147.00
民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②原告: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 备 注
第四批诉讼股
王东明 31,421.29 31,421.29 586.00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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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诉讼股
戴嘉德 4,414,656.69 4,414,656.69 42,117.00
民
合 计 4,446,077.98 4,446,077.98 42,703.00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龙,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①、被告皇台公司赔偿袁琴美、王东明及戴嘉德经济损失分别为21,669,377.00元、
31,421.29元及4,414,656.69元,共计26,115,454.98元。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皇台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一)原告袁琴美、王东明及戴嘉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3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26,115,454.98元,案件受理费共计192,850.00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第一批10名投资者的诉讼,公司已在2017年年报中计提预计负债23,116,480.72元(包
含本次判决袁琴美案件的一审判决金额21,669,377.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47.00元)。
由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根据王东明及戴嘉德诉讼案的一审判决,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4,488,780.98元(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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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共计42,703.00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赔偿金额共计4,446,077.98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
出)。由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4,488,780.98元。
原告袁琴美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兰州中院已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甘
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民终428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兰州中院重审。对于本案,公司将再此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0号、(2018)甘01民初566号、(2018)
甘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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