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12-1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
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报告书及相关文
件,现就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提交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重大资
产出售方案及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其他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
前认可。
2、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本次重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4、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
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6、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专业评
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重组定价以评估机构的评
估结果为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7、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摆脱经营困境、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上市公
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及总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森 常红军 张晓非
201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