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8-149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14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
公司的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8月2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23)、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2)、《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告编号:2018-25)。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 备 注
陈海华 646,663.00 646,662.70 10,267.00 第一批诉讼股民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皇台酒业公司向陈海华赔偿人民币646,663.00元。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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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海华损失
646,662.7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7.00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第一批10名投资者的诉讼,公司已在2017年年报中计提预计负债23,116,480.72元(包
含本次判决陈海华案件的一审判决金额646,662.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7.00元)。由此,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原告陈海华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兰州中院已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甘
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公司提起上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
甘民终427号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对于本案,公司将再次
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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