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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累计诉讼情况公告2019-01-25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9-00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诉讼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月2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宜宾市翠
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圆明园”)诉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文号为(2018)川1502民初2495号(因首
次收到的判决书落款日期有误,日期应为“2019年1月9日”,误写为“2018年1月9日”)。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浙江皇台实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91,849.00元、运输费36,051.60元,共计
1,327,900.60元。②、判令被告甘肃皇台酒业公司在未出资(5000万元) 范围内对被告浙江皇
台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
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运输费共计1,327,900.60元;
    2、驳回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50元,由被告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促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表(根据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状态

                                                                                     公司已收到执行通知书【(2018)甘 0602
                                                         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     执 6550 号】,需要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
        湖南新世    甘肃皇台酒
                                 2018.8.1   买卖合同纠   货款 1,361,210.90 元,并    向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      纪陶瓷有    业股份有限
                                 3          纷案         承担本案诉讼费。            1,361,210.90 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
        限公司      公司
                                                                                     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
                                                                                     8,100.00 元、执行费 16,102.00 元。
                                                                                     公司已收到民事调解书【(2018)甘 0602
                                                                                     民初 13937 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四川邛
                                                                                     崃市川源酒业有限公司基酒贷款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     1,331,220.00 元。双方协定于 2019 年 1
                                                         原告货款 1,331,220.00       月 20 日前支付 250,000.00 元,2019 年 2
        四川邛崃
                    甘肃皇台酒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月至 6 月每月 30 日前偿付 180,000.00
        市川源酒                            买卖合同纠
 2                  业股份有限   2018.8.1                支付原告违约金              元,余款 181,220.00 元于 2019 牛 7 月 30
        业有限公                            纷案
                    公司                                 266,244.00 元;3、本案诉    日前计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的期间履
        司
                                                         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180.00 元,减半收取
                                                                                     9,590.00 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承担。
                                                                                     公司已收到民事调解书【(2017)甘 01
                                                                                     民终 3440 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分期向兰州
                                                                                     海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
                                                                                     870,000.00 元.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前支
                                                         偿还原告广告费欠费本金
        兰州海润    甘肃陇盛皇                                                       付 450,000.00 元,于 2018 年 2 月 15 日前
                                 2017.9.1   广告合同纠   870,000.00 元,并承担违
 3      广告有限    台酒业有限                                                       支付 140,000.00 元,于 2018 年 3 月 15
                                 5          纷案         约金 302,400.00 元;2、本
        公司        公司                                                             日前支付 140,000.00 元,于 2018 年 4 月
                                                         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 日前支付 140,000.00 元 ;
                                                                                     2、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如能按上
                                                                                     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金额支付全部款项
                                                                                     870,000.00 元,兰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
                                                                                     放弃违约金,即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
                                                         2
                                                                                   54,854.00 元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
                                                                                   司不再支付;如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
                                                                                   司任何一期逾期,则向兰州海润广告有限
                                                                                   公司支付违约金 54,854.00 元;
                                                                                   3、广告费发票由兰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
                                                                                   于付款当日向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
                                                                                   司开具(已开具部分由双方财务人员核减
                                                                                   确认);
                                                                                   4、一审案件受理费 76,76.00 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 1,171.00 元由甘肃陇盛皇台酒
                                                                                   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7,676.00 元由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
                                                                                   司于 2018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兰州海润广
                                                                                   告有限公司。
                                                                                   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甘 01
                                                                                   民初 1242 号、(2018)甘 01 民初 1243
                                                                                   号、(2018)甘 01 民初 710 号】判决如
                                                                                   下:1、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朱欣泉诉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欣
                                讼时间为
                                                        ①、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朱欣   泉、孟庆利、蒋周君损失分别为
                                2018.7.3
                                                        泉、孟庆利、蒋周君、损失   21,222.16 元、10,770.50 元、142,537.24
        朱欣泉、   甘肃皇台酒   孟庆利、   证券虚假陈
                                                        分别为 21,222.16 元、      元,共计 174,529.90 元。2、驳回原告朱
  4     孟庆利、   业股份有限   蒋周君的   述责任纠纷
                                                        10,770.50 元、142,630.18   欣泉的其他诉讼请求。朱欣泉、孟庆利、
        蒋周君     公司         诉讼时间   案
                                                        元。                       蒋周君案件受理费分别为 331.00 元、
                                为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9.00 元、3,149.00 元,共计 3,549.00
                                2018.10.
                                                                                   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
                                24
                                                                                   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305,697.74元
(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2%。
      除上表所列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宜宾圆明园酒业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
1,336,276.10元(其中货款及运输费共计1,327,900.60元,将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案件受理费
8,375.50 元 , 将 计 入 期 间 费 用 核 算 ) 。 因 此 , 本 次 判 决 对 公 司 2019 年 利 润 产 生 的 影 响 为
1,336,27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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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公司应计提预计
负债1,385,412.90元(包含支付货款金额1,361,210.90元,案件受理费8,100.00元,案件执行
费 16,102.00 元 ) , 公 司 已 在 2018 年 度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1,369,310.9 元 ( 包 含 支 付 货 款 金 额
1,361,210.90元,案件受理费8,100.00元)。由此,本案件对公司2019年利润产生的影响为
16,102.00元。
     3、根据兰州海润广告有限公司诉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调解
书,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933,701.00元(包含支付广告费870,000.00元,违约金54,854.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7,67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00元),公司已在2017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
负债878,847.00元(包含支付广告费870,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676.00元,二审案件受
理费1,171.00元),公司已于2018年支付广告费450,000.00元。由此,本案件对公司2019年利
润产生的影响为54,854.00元。
     4、根据四川邛崃市川源酒业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及股民朱欣泉、孟庆利、蒋
周君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453,912.90元(包含上
述案件的判决金额174,529.90元,违约金266,244.00元,案件受理费13,139.00元)。由此,
上述案件对公司2019年利润产生的影响为453,912.90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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