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9-016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3月2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实业”)收到代理律师转发
至公司的由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杭州富阳华晨玻璃制品有限公
司诉皇台实业及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2018)浙0104民初5607号一审《民
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详情请查阅2018年7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杭州富阳华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丰田,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0号文娱中心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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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鸿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事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杭州富阳华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基于《工业品买卖合同》、送货单、浙
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往来账款询证函、往来明细账、企业工商登记基
本信息诉称,被告皇台实业尚欠货款1,245,707.66元,要求法院判令:(1)被
告皇台实业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45,707.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4,570.76元;
(2)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
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皇台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华晨玻璃制
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43,870.86元。
2、被告皇台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华晨玻璃制
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14,387.09元。
3、驳回原告杭州富阳华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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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33.0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
担人民币1,401.00元,由被告皇台实业负担人民币15,732.00元。公告费人民币
260.00元,由被告皇台实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 据 一 审 判 决 书 , 公 司 应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1,274,249.95 元 ( 其 中 , 货 款
1,143,870.86元、违约金114,387.09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案件受理费15,732.00
元、公告费260.00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此,本案件对公司2019年利润产
生的影响为1,274,249.95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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