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20-05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监管 局”)《调查通知书》(甘调查通字 2019002 号-2019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甘肃 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 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在立案调查期间,公 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相关风险提 示公告。 一、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胡振平,男,1966 年 12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 齐市水墨沟区。 付耶成,男,1963 年 4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湖南 省长沙市雨花区。 1 何维角,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住址,新疆哈密 市伊州区。 辛秀山,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 凉州区。 刘静,女,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 水区。 李生禄,男,1967 年 6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 凉州区。 于淞琳,男,1973 年 1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 淀区。 常红军,男,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甘肃省兰 州市安宁区。 闻萌,男,1987 年 12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德 惠市。 刘锐,男,1988 年 7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龙港区。 高明星,男,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城关区。 闫立强,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副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 木齐市水磨沟区。 张文彬,男,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 阳区。 谢维宏,男,1970 年 5 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会秘书,住址:甘肃省 武威市凉州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皇台酒业、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提交了陈 述申辩意见,其中胡振平、何维角要求听证,但又书面撤回听证申请。当事人付 2 耶成、辛秀山、刘静、李生禄、闻萌、刘锐、高明星、张文彬未提交陈述申辩意 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 2016 年年报) 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131,348,696.56 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 额 130,848,257.63 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 2016 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 为 44,549,474.33 元,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皇台酒业相关公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当事人询 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 角,以上 3 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皇台酒业时任董事辛秀 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淞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 闻萌、刘锐,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 11 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皇台酒业、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等当事人提 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皇台酒业提出:一是经公司自查,皇台酒业母公司 2016 年年末存货盘亏金 额为 8,687.53 万元,二是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末存货亏空是时任董事长卢某某职 务侵占行为导致。因此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提出:一是卢某某侵占 公司财产导致库亏,是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根本原因;二是对卢某 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知情,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三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 无法通过审查公司 2016 年年报等方式发现问题;四是配合甘肃证监局调查;五 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 (一)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 3 品账面余额 102,464,927.88 元,经复核,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 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我局部分采纳皇台酒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皇台酒 业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独立董事于淞琳、常红军,时 任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上述 6 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不足 以证明其勤勉尽责,我局对上述 6 人请求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 任职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对卢某某立案侦查,以及配合调查等因 素,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 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 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 4 万元罚款; (四) 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 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日,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情况说明 1. 决定书所涉事项为时任董事长职务侵占行为所致 公司于 2017 年年报审计阶段发现成品酒存货与账面存在差异,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成品酒库亏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8-13),并 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报案,根据凉州区公安局 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凉公刑复字[2018]第 2 号),公司所报前述线索已 并入该局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所立的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并立案侦察(详 4 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18-40)。 2. 公司已在 2017 年年报中对决定书所涉事项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由于成品酒存货与账面存在差异事项为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在 2017 年年报审 计阶段发现的,公司经审慎评估该事项应由责任人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对成 品酒盘亏金额由库存商品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 2017 年度当期损益。(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37) 3. 公司将根据决定书调整 2016 年财务报表,并对 2017 年-2019 年财务报 表进行滚动调整 经公司配合甘肃证监局进一步核查,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库存成品 酒盘亏损失中大部分为 2016 年已实际发生的损失,根据决定书所载“皇台酒业 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该部分库存商品 2016 年末账面原值 8,629.88 万元,账面净值 6,918.88 万元。根据有权部门的 侦查结果,现有证据已表明公司库存成品酒的亏空由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的职务 侵占造成,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司自查及现有证据表明,截至 2016 年末 卢某某投资或控制的单位尚有对公司的债权 3,024.66 万元应当作为其赔偿金额 弥补公司损失。公司 2016 年末亏空的成品酒账面净值 6,918.88 万元,扣除可以 确定的责任人赔偿款 3,024.66 万元后剩余损失 3,894.22 万元的赔偿金额暂时无 法估计,故将 3,894.22 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 2016 年度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将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 追溯重述,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调整。公司对上市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情况如下(未经 审计): 调整前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项目 (元) (元) (元)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6,677,492.67 -187,630,340.29 -95,481,490.92 68,213,656.28 5 调整前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项目 (元) (元) (元)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4,932,403.03 -142,697,937.26 -238,179,428.18 60,656,619.18 调整后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项目 (元) (元) (元)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5,619,649.31 -118,441,554.89 -95,481,490.92 68,213,656.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990,246.39 -112,451,308.50 -207,932,799.42 90,903,247.94 4. 本次会计 差错 追溯重 述未 触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股 票上 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公司对决定书相关事项进行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公司 2014 年-2017 年 财务数据如下: 2016 年(元) 2017 年(元) 项目 2014 年(元) 2015 年(元)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 -39,288,539.32 1,344,144.47 -126,677,492.67 -165,619,649.31 -187,630,340.29 -118,441,554.89 东的净利 润 营业收入 57,268,193.02 104,519,918.05 177,828,067.36 177,828,067.36 47,605,091.18 47,605,091.18 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 117,609,253.59 123,471,114.10 44,932,403.03 5,990,246.39 -142,697,937.26 -112,451,308.50 东的净资 产 根据上表所示,公司不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或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情 形 。 根 据决 定 书所 载 “ 皇台 酒 业 2016 年年 报 虚 假 记载 库 存 商 品账 面 余 额 86,298,783.30 元”,该事项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 6 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 公司因此次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相关报告为准。 5. 经公司初步判断,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不会对 2019 年年报中净资产、净利润方向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 2019 年年报,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68,213,656.28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0,656,619.18 元。 经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 2016 年会计差错追溯重述以及 2017 年-2019 年财务数据 滚动调整后,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8,213,656.28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90,903,247.94 元。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相关报告为准。 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向全体股 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全体董监高等人员将吸取经验教训,不 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并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三、风险提示 1. 公司因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后的具体财务数据应以会 计师事务所审核结果为准,本文所涉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及会 计师事务所将尽快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相关报告。 2. 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 为负值,且 2017 年、2018 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起暂停 上市。根据决定书,公司被甘肃证监局立案调查事项“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更新后的恢复上市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委员会对公司能否恢复上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最 终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能否恢复上市的决定。 3.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7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