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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台酒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1-05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皇台酒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以下简称“兰行武威分行”) 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本金余额、利
息及逾期罚息合计为 24,616,558.17 元;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皇台”)与兰行武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
为一年,该笔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为 20,235,753.41 元,上述贷款本
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共计 44,852,311.58 元。2016 年 8 月 13 日,上述贷款
均已逾期。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日新皇台、甘肃华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甘肃华浩源”)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甘肃华浩源已自资产
管理公司合法取得原兰行武威分行对公司及日新皇台的上述债权,三方对上述两
笔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进行债务重组,三方同意公司及日新皇台以现
金 28,545,625.94 元一次性清偿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余额、利息及
逾期罚息。
    我们认为本次债务重组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指标,降低公
司负债,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债务重组事项。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靖忠、刘志军、王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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