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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台酒业:债务重组公告2021-01-05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1-00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威分行(以下简称“兰行武威分行”) 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为24,616,558.17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皇台”)与兰行
武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
罚 息 为 20,235,753.41 元 , 上 述 贷 款 本 金 余 额 、 利 息 及 逾 期 罚 息 共 计
44,852,311.58元。2016年8月13日,上述贷款均已逾期。2020年12月30日,公司、
日新皇台、甘肃华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华浩源”)签订了《债
务重组协议》,甘肃华浩源已自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原兰行武威分行对公司及
日新皇台的上述债权,三方对上述两笔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进行债务
重组,三方同意公司及日新皇台以现金28,545,625.94元一次性清偿上述《借款
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
    甘肃华浩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债务重组进行了尽职调查,并
出具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
之法律意见书》。
    2.本次债务重组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债务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债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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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债务重组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甘肃华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5日
    注册地/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宜建设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MA73G2DT5T
    经营范围:工艺品、钟表、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通
讯器材、通讯设备(以上两项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塑
料制品、皮革制品、汽车配件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宜建设持股100%
    甘肃华浩源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
等方面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
他关系。
    2、债务重组对方财务数据
    甘 肃华浩源成立 于2019 年 11月 25日,截止 2019年12月 31日,总资产为
1,000,000元,不存在负债,2019年未发生经营活动。2020年受疫情影响未开展
主营业务,截止2020年6月30日,甘肃华浩源总资产为3,900,000元,净利润为
-28,000元,不存在负债。
    三、债务重组方案
    债权人名称:甘肃华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详情及金额:详见本公告“一、1.”。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甘肃华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1: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2: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
    甲方及乙方 1、乙方 2 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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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现甲方及乙方 1、乙方 2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本协议所涉债务的重
组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2015 年 8 月 11 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乙方 1 签署编号
为兰银借字第 101942015000150 号《借款合同》,乙方 1 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威分行借款 15,750,000 元;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乙方 1 尚欠本金、利
息及逾期罚息合计 24,616,558.17 元未偿还。
       2015 年 8 月 12 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乙方 2 签署编号为兰
银借字第 101942015000151 号《借款合同》,乙方 2 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威分行借款 12,795,625.94 元;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乙方 2 尚欠本金、利
息及逾期罚息合计 20,235,753.41 元未偿还。
       二、甲方已自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前述债权,有权依法处置前述债权。为
尽快回收债权,就前述债务,甲方同意乙方 1、乙方 2 以 28,545,625.94 元一次
性清偿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等。
       三、乙方 1、乙方 2 应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向甲方偿还前述款项。
       四、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 1、乙方 2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 1 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务重组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指标,降低公司负债,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债务重组将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
指标产生相对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债务重组进行了尽职调查,并
出具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
之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华浩源公司具备参与本次债务重组的主体资格,有权以债权
人身份进行债务重组,且其不是皇台酒业关联方;本次债务重组的方式及其协议
合法;《债务重组协议》尚待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生
效。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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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债务重组协议》;
    4.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
组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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